一、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四:1.無法律上原因:以期中作業第二題為例(假設第三人為善意),小瑀無權處分小陳的音樂盒,小瑀和善意第三人的買賣契約雖然不因小與非所有權人而不成立,然小瑀非物之所有權人卻獲得了價金,為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利 2.受有利益:小瑀取得了善意第三人之價金,故受有利益 3.致他人受到損害:小陳因為失去音樂盒之所有權,因而受有損害 4.受益和受損兼具因果關係:小瑀無權處分之行為造成小陳失去音樂盒所有權。

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四: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同樣舉上題例子,雖然題目看起來小瑀是不知道她沒有所有權所以把音樂和賣掉,而不是構成故意,但他也構成了過失,所謂過失乃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之權利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因小瑀已成年且為法律研究所學生,應當要注意到贈與契約之條件尚未成就,故小瑀有過失 2.有加害行為存在:無權處分的行為即構成了一個加害行為  3.被害人有損害發生:同上 4.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同上
注意: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不法,不一定是偷、搶、騙、我國實務和學說上其實對於所謂"不法"之定義仍有爭議,然而目前通說上是如果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就已經具有不法性了(像是車禍撞到人,行為人也沒有做什麼"不法"的事啊!他就只是只是開車不小心撞到他人致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權,但這時候因為你的不注意,就已經構成了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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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的課程我們有提到夫妻財產制,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PPT中也以公式說明不同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各自的計算方式。不過助教將法條文字轉化成算式的過程中,出了點差錯,導致算出來的結果會比原本夫妻兩人的婚前婚後財產加起來都還要多orz。不過許多同學相當細心,下課後特地跑來與助教討論,非常感謝這些同學~

 

以下,我們再重新為各位解釋法定財產制中,當夫妻離婚或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時,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如何計算。大致來說,可以分成民法1030條之一的思考方式,以及簡化後的方法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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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上週有提到權利能力的部分,也就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這禮拜我們將進入行為能力的部分,而法律上的能力可不只這些,接下來與各位同學分享幾則有關"能力"的新聞,也請同學們試著以課堂所學,發表自己的意見吧!

 

一、權利能力:

 

人不如狗?老婦人7600萬遺產給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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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修課同學大家好:

由於泰利颱風來襲,若期末考當時(6/21下午)宣佈停課,則助教會在6/21下午13:00整,將期末考題以作業的方式,上傳至E3平台,請各位同學進入「作業列表」當中下載考題,並在下午15:30之前將檔案上傳回E3的作業平台系統超過15:30仍未將期末考卷上傳回E3平台者,則不予計分

另,若遇颱風假,法庭觀察報告亦請同學上傳至E3平台之作業系統,請大家在6/21當天完成報告的上傳,之前已經繳交過紙本的同學則無須再次上傳!


※[請特別注意]:若6/21下午並未宣佈停課,或者僅宣佈當天上午停課,期末考試及報告繳交方式則沒有改變,大家都還是必須到課堂中來考期末考,並繳交法庭觀察報告的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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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完刑法的課程之後,同學對於一些常見的犯罪類型,如妨礙名譽、妨礙秘密、妨礙自由及妨礙性自主等,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但是,國家要處罰這些犯罪行為,可不是像我們寫作業一樣,只要把特定條文的所有要件檢討一遍,確定都符合就可以把人抓去關。相反地,國家必須透過嚴謹的刑事訴訟法規範,經過一整套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確認某一個人是否真的犯了檢察官起訴的特定罪名,又應該如何處罰。


這樣講,同學們可能還是很難理解刑事訴訟法的重要性跟獨特性。我們就拿上禮拜的性侵害案件審理的主題來說,我們在看了某件性侵害案件的審理過程的紀錄片後,讓同學們分組討論,試著扮演陪審團的角色,藉由片中出現的各種證據資料來認定事實,並且作出被告究竟是有罪或是無罪的決定。從同學們熱烈的討論,以及後來對討論結果的調查看來,同學們應該逐漸能理解,法官受理一個案件後,要從證人們的各說各話,以及少的可憐或是殘缺不全的證據中,釐清事發的過程,並且決定被告有罪無罪,的確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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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課程介紹許多和妨害性自主相關的條文,以下分享一些時事,希望同學們能藉由相關事實,可能掌握不同條文本身的立法精神和區別~


一、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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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對於前一陣子的一個新聞或許有印象,有一位遭受家暴的婦女,才剛剛上電視節目說明自身遭遇,一個月後就被前夫殺害身亡,再度引起大家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詳細新聞內容,可參考:上于美人節目訴家暴 婦遭前夫利剪刺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517/33392862)。

雖然社會上已經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但對多數人來說,應該還是很難體會受暴婦女或兒童的感受,有些人甚至會覺得為什麼受害人不逃跑或是反抗。因此,助教找出前述新聞中,遇害的陳秀華女士上節目的影片,還有同一節目也是邀請曾是受暴兒童長大後的人,分享自己的經驗與想法的片段,希望同學可以在看完這些影片後,再回頭看看前述新聞,然後想一想,家庭暴力跟一般犯罪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家暴的加害人跟被害人。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1/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4nKvR8nL5A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2/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_GFD4aNfxw&feature=relmfu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3/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4iAGotb-DM&feature=relmfu

參考影片:

非關命運:家暴拳頭揮不去的陰影(1/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RZd6dRrr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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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學們上完身分法的課程之後,雖然已經對婚姻與父母子女等法律規定的內容,有了初步的認識,但對於現在才大四的同學們來說,大概就跟在電視上看藍色蜘蛛網差不多,應該很難體會這些條文實際發生別人身上時,究竟會是什麼樣子?

    而且,就如同老師上課說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公開,大家去參觀法院時可以自由旁聽,但家事事件因為涉及當事人的諸多隱私,故在家事事件法制訂之後,已不再公開審理。然而,我國社會往往還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觀念,當原先與自己最親密的人,撕破臉而鬧上法院時,法官究竟要如何處理人家家庭內的風暴,一般人往往無法得知。

    為了彌補此缺憾,本學期特別於412日的課程,邀請曾任家事庭法官、現任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的林三元法官蒞臨演講,與同學分享他審理家事案件的經驗與觀察。而當天的主題,會以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事件為主軸,討論家庭暴力的成因、事件處理流程以及和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有哪些差異。請同學好好把握機會,不論是針對這幾週所學的內容、時事新聞或是生活周遭跟民事法有關的大小事,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出討論囉!

以下新聞供同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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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人來說,通常會對法院抱持著敬而遠之的想法,因此對於法院內部長什麼樣子、法官如何審理案件、檢察官如何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等,都感到相當陌生,不然就是有一種刻板印象,覺得法院裡面大概都是一些牛鬼蛇神出沒,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應該一輩子都不用踏進法院一步吧。

但是,法院既然是保護人民權益、實現法律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他運作的好不好,自然會影響我們每個人的生活。而且就算是堂堂正正的好國民,也有可能因為跟人發生法律糾紛,無法靠私底下「喝咖啡」的方式解決,而不得不利用訴訟的方式達成當事人間都滿意的結果。因此,老師才會希望所有修這門通識課的同學,一定要親自到法院走一遭,好好的觀察一下,一方面可以瞭解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如何發生在我們的生活周遭,另一方面也可以學以致用,透過實地觀察印證課堂所學。

以過去幾年的開課經驗來說,同學們作完法庭觀察之後通常都會覺得,自己只是來參觀,走進法院/法庭就已經覺得有點怕怕的了,那些第一次就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分走進法院的人,心理會有多緊張。為了減輕同學們這種因為要「上法院」而心驚驚的感覺,以下我們將一些參觀法庭前可以作的準備,以及參觀過程應該注意的幾點事項,整理成Q&A的形式,供同學們參考:

1.法庭觀察是否限於參觀新竹地方法院,可否參觀其他法院?

A:我們並不強制要求同學只能參觀新竹地方法院,而且各地方法院因為社會經濟環境不同,處理到的案件類型也大不相同,同學們可以視情況選擇自己方便參觀的法院進行,不必另外徵詢老師的意見。如果同學想要多參觀幾個法院作比較,也相當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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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新聞「哪些」地方有問題?!

離婚1年後 老公殺人前妻賠錢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2012.03.26 04:06 am

張姓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行凶殺人,被害人家屬求償四百卅萬元,因張名下財產少,轉向張的前妻求償,法官查出張和前妻離婚前未辦夫妻分別財產,依法前妻財產視為共有,判准由前妻代償,初估前妻至少要賠三百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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