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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慧瑛
新竹市報導】

2013.06.06 02:41 am



郭姓男子被控在北部某國立大學讀博士時,四度對研究室女助理摸大腿、抓肩膀性騷擾,他同意捐五萬元給勵馨基金會,不在對方任職期間踏進化學系館,否則付二百萬懲罰性賠償金,換取女助理撤告和解。

「希望他學會尊重女性。」女助理說,郭姓男子認為「摸大腿是打招呼」,她無法接受,但願意給對方自新機會。

新竹地院調查,女助理去年八月在清大研究室趴睡,郭男用手由上往下順勢摸她的背,抓了肩膀還說「妳骨架很大」。另一次郭直接將手貼在女助理大腿上,另一隻手指導操作儀器。

女助理感覺不舒服,立刻移開郭的手,因為一再被侵犯,忍無可忍才向校方反映並提告。

郭男承認拍女方大腿,否認性騷擾,「像男生跟男生坐在一起打招呼」,自己有抓肩膀,不記得說對方骨架很大。但遭法官邱忠義訓斥「已超乎一般禮節」。

郭男卅一歲,戴眼鏡、外型斯文,一路讀名校,曾告訴檢察官,自己從未交過女朋友,不懂如何表達愛意。他被告後寫道歉信給女助理,並親口說「對妳不尊重、不禮貌,感到很抱歉」,希望獲得原諒。

法官邱忠義認為,郭男學歷高又年輕,擁有大好前程,留下前科恐影響日後求職,勸雙方和解。

郭男承認自己有錯,答應捐五萬給勵馨基金會,只要女助理還在學校工作,他就不再踏入化學系館,違約就賠二百萬。

學校表示,郭男去年八月畢業,希望他學到教訓,懂得男女分際。

【2013/06/06 聯合報】 @  <http://udn.com/>http://udn.com/[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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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6

*清大博士生涉性騷挨告/「絕不進化學館」換撤告 違約賠200萬*

〔記者蔡彰盛、洪美秀/竹市報導〕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博士郭建麟去年多次對研究室女助理伸出鹹豬手,被害人要他當庭就檢方起訴與不起訴部分「全盤認錯」,還要郭建麟在她任職清大期間「絕不踏進化學系館一步,否則付懲罰性賠償金兩百萬元!」經郭建麟同意後,被害人遂同意撤回本案告訴。

承審法官邱忠義說,這件案子的結果形同禁制令,在司法史上可說是第一遭。

起訴書指出,郭建麟(三十一歲)原係國立清華大學化學系博士班學生,負責教導去年七月初擔任電子顯微鏡研究室助理的甲女,他於去年七月某日在電顯室內,徒手觸摸甲女腰部,又於去年九月三日趁教導甲女操作儀器機會,將手貼在甲女手背上逾三十秒。

*指控騷擾情節 要全盤認錯*

庭訊時,郭建麟說去年八月已拿到博士,被害人要求郭男必須先承認摸腰部及手背以外的事情,才會撤回本案告訴。亦即先前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中所載,去年八月在研究室還有由下往上碰觸背部、抓肩膀、用手碰觸大腿等性騷擾情事,還說被害人的骨架很大,當時檢方因郭男矢口否認,且無其他證據佐證,因此將這部分不起訴處分,但被害人仍堅持受害,要郭男在法庭上說清楚。

郭男原本說:「若被害人不再追究,我願意承認。」但被害人不滿郭男的說法,郭男才說:「有拍被害人大腿,是打招呼的方式拍大腿,男生跟男生坐在一起會這樣打招呼。只記得有抓肩膀,不記得有說她骨架很大,可能有碰到她的背部。」

由於被害人完全不接受郭男「打招呼」這樣的答辯,加上郭男仍否認藉機吃豆腐,被害人氣得表示,當時郭男直接將手貼在她大腿上,一隻手指導她該怎麼做,她把他的手移開,郭男才坦承有這件事,並稱有時候會按摩被害人的肩膀,有碰到肩膀「順勢滑落」。

*清大:加強性平教育宣導*

被害人要求法官:「希望他學會尊重別人!」並希望她在清華大學化學系館任職期間,郭男不要再進入化學系館
,郭男當庭同意,並稱如有違背承諾,願意支付兩百萬元懲罰性賠償金,且願捐款五萬元給勵馨基金會。

記者昨嘗試聯繫辯方律師,希望得知郭建麟對本案的意見,但未獲回應。清華大學副校長葉銘泉說,雙方已經和解,校方予以尊重,未來學校會針對性別平等加強教育宣導。至於女助理,不願曝光及被打擾,校方尊重當事人想法。




中時電子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 新聞 <http://news.chinatimes.com/>

性騷女助理 被判「禁制令」 拍大腿是打招呼?博士生認錯和解

2013-06-06 02:17 中國時報 【黃筱珮/竹市報導】


清華大學化學系郭姓博士畢業生,被控去年七月在研究室性騷擾女助理。郭男原不願認罪,新竹地院法官邱忠義當庭曉以大義,郭男承認錯誤且雙方和解,條件是郭男在女助理任職期間,不得踏入化學系館,否則得賠償女方兩百萬元。

    女助理指控,郭男是清大化學系博士班畢業學生,去年七月在清大的研究室內,對她性騷擾,四度鹹豬手偷摸她的大腿、背、肩、腰和手背。

    新竹地院開庭審理,女助理當庭表示,若是被告郭男願意認錯,且向她道歉,願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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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四:1.無法律上原因:以期中作業第二題為例(假設第三人為善意),小瑀無權處分小陳的音樂盒,小瑀和善意第三人的買賣契約雖然不因小與非所有權人而不成立,然小瑀非物之所有權人卻獲得了價金,為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利 2.受有利益:小瑀取得了善意第三人之價金,故受有利益 3.致他人受到損害:小陳因為失去音樂盒之所有權,因而受有損害 4.受益和受損兼具因果關係:小瑀無權處分之行為造成小陳失去音樂盒所有權。

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四: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同樣舉上題例子,雖然題目看起來小瑀是不知道她沒有所有權所以把音樂和賣掉,而不是構成故意,但他也構成了過失,所謂過失乃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之權利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因小瑀已成年且為法律研究所學生,應當要注意到贈與契約之條件尚未成就,故小瑀有過失 2.有加害行為存在:無權處分的行為即構成了一個加害行為  3.被害人有損害發生:同上 4.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同上
注意: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不法,不一定是偷、搶、騙、我國實務和學說上其實對於所謂"不法"之定義仍有爭議,然而目前通說上是如果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就已經具有不法性了(像是車禍撞到人,行為人也沒有做什麼"不法"的事啊!他就只是只是開車不小心撞到他人致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權,但這時候因為你的不注意,就已經構成了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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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的課程我們有提到夫妻財產制,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PPT中也以公式說明不同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各自的計算方式。不過助教將法條文字轉化成算式的過程中,出了點差錯,導致算出來的結果會比原本夫妻兩人的婚前婚後財產加起來都還要多orz。不過許多同學相當細心,下課後特地跑來與助教討論,非常感謝這些同學~

 

以下,我們再重新為各位解釋法定財產制中,當夫妻離婚或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時,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如何計算。大致來說,可以分成民法1030條之一的思考方式,以及簡化後的方法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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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修課同學大家好:

由於泰利颱風來襲,若期末考當時(6/21下午)宣佈停課,則助教會在6/21下午13:00整,將期末考題以作業的方式,上傳至E3平台,請各位同學進入「作業列表」當中下載考題,並在下午15:30之前將檔案上傳回E3的作業平台系統超過15:30仍未將期末考卷上傳回E3平台者,則不予計分

另,若遇颱風假,法庭觀察報告亦請同學上傳至E3平台之作業系統,請大家在6/21當天完成報告的上傳,之前已經繳交過紙本的同學則無須再次上傳!


※[請特別注意]:若6/21下午並未宣佈停課,或者僅宣佈當天上午停課,期末考試及報告繳交方式則沒有改變,大家都還是必須到課堂中來考期末考,並繳交法庭觀察報告的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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