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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6日 石文南/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終於做完了,妳很棒!」、「你也很棒,按個讚!晚安」這是北市明星高中2名男女學生平時討論功課後的LINE對話內容,沒想到男學生保管不慎,被班上同學取用並斷章取義後,登上畢業紀念冊;除引人遐想的對話外,還放上女學生的小名與圖像,女學生與家長輾轉得知後氣到爆,找了律師處理。這所明星高中擔心事端擴大,全面回收印製完成的900多本畢業紀念冊,處理後再發還畢業班學生。

女學生及家長 氣壞了

知情人士指出,LINE對話內容其實是男女學生平時討論功課、解題後的相互感謝的對話內容,卻被男學生同學擅自取用後登上了畢業紀念冊上。女學生家長獲知後極度不悅,找律師處理,律師認為可能涉及「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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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金副董林明成長子林知延與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長女吳欣盈婚後感情生變,林涉嫌透過律師劉宗欣委託徵信業者林珮瑜及助手李榮全,在吳女座車後保險桿偷裝衛星定位追蹤器GPS,竊錄吳女非公開活動,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林等四人。華南銀行昨天表示,此屬私人事件,該行無法回應。

外傳林知延懷疑吳欣盈與華裔男子同遊吳哥窟才委託徵信社跟監,但林供稱是以為吳女的李姓司機吸毒,怕吳女被帶壞才裝GPS查探,不過檢方未採信。

吳欣盈出庭時感嘆,林知延控制慾強,常查看她包包窺探隱私,她認為林偷裝GPS的原因是想掌握她所有行蹤,並非傳聞她與男生過從甚密之事。她說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罪,林知延若跟她道歉,她就願撤告,夫妻關係也可再修補,無奈林不認錯,她認為隱私權與婚姻維繫不能相提並論,堅持提告。

檢方調查,二○一三年八月,林知延為掌握吳欣盈每日作息與往來對象,找劉宗欣當軍師諮詢意見,劉建議林委託徵信業者跟監,林礙於身分敏感,透過劉輾轉找上林珮瑜,再由林女找李榮全幫忙開車。

林知延將吳欣盈車牌及李姓司機照片交給劉宗欣,指示劉以每周十八萬元代價,要林珮瑜跟監吳欣盈一個月,雙方簽下保密協議;林女車輛跟不上吳女的休旅車,建議劉加裝GPS以利跟監。劉宗欣取得林知延同意,由林珮瑜將GPS裝在吳欣盈座車後保險桿內,林女依據GPS追蹤吳女並跟拍,再將吳女非公開活動之影像檔、照片、行程文字檔,存入隨身碟輾轉交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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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 2014年4月25日

台北市一家幼稚園余姓小開,11年前認識才8歲的紀姓女童,還跟女童母親簽下婚姻誓約書,約定18歲後,娶回家,但余姓小開發現女童後來嫁人,控告母女詐欺又不起訴,對此,紀小姐在臉書上反駁說,從來不知道媽媽把她許配給小開,長大後兩人也沒聯絡,對小開完全沒好感,但余姓小開反控紀小姐說謊,不只婚後還傳訊息,想要借錢買1萬元的相機,兩人也都有持續聯絡,前後一共借了80多萬,現在透過民事要求還錢。>>

拿出11年前一起出遊的照片,當時余姓幼稚園小開32歲,跟旁邊的8歲紀姓女童,兩人很親暱,當時小開就決定,等女童長大後娶回家當老婆,11年來,不只出錢讓女童念書,還常借錢給女童母親,但這段關係隨著女童長大,嫁給別人後,出現變化,男方控告女方詐欺,女方則回應根本不知道有婚約關係。

紀姓女子:「我什麼都不知道,你覺得會好嗎,這不干我的事,不干我爸爸的事,也不干我兒子的事,這是我媽媽跟他的問題。」

紀小姐在臉書上PO文說,小時候的無知變成長大後的惡夢,我那麼小會懂那麼多嗎,以為你們是朋友,媽媽跟你之間的協議,我根本不知道也沒人跟我提過,什麼叫我結婚後傳簡訊聯絡要東西,並沒有,而且我對他一點好感也沒有,對於母親和幼稚園小開余先生簽下的婚姻,全都不知情,她早在17歲就結婚,還生下一個兒子,之後再也沒有跟余俊寬接觸過,對此,幼稚園小開透過律師反駁。

余先生律師張義祖:「他覺得很鬱卒,他只是沒見過世面的讀書人,任何人都會覺得很鬱卒。」

律師指出,紀姓女子婚後,還曾經傳訊息給余先生,說想借錢買1萬多元的相機,3月份,雙方在街上偶遇,持續保持聯絡,拿出借據,余先生和女童母親從2006年口頭約定婚約後,之後母女倆出遊、學費、制服、房租、買手機、還債,就連女童母親的婚外情和解費,余先生都照單全付,總計約80多萬,為了就是就等女童18歲要娶進門,但如今所有付出都付諸流水,女童的母親也下落不明,紀小姐推說不知情,很難說服余先生,不排除提出民事告訴,要求返還借款。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6%89%8D8%E6%AD%B2%E4%B8%8D%E7%9F%A5%E6%AF%8D%E8%B3%A3%E5%A9%9A-%E5%B0%8F%E9%96%8B%E8%B3%AA%E7%96%91%E5%A5%B3%E8%AA%AA%E8%AC%8A-051400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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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  【聯合報╱記者鄭國樑、劉愛生/連線報導】

 

桃園縣某國小去年11月畢業旅行,驚爆男導師在遊覽車上與女學生作出親密舉動,男老師被記申誡兩次並向教育局申訴,教育局昨晚認為確實還有疑點,通知學校重啟性別評等委員會。

這名男導師去年11月間,帶六年級學生畢業旅行,無意間被拍到男導師和女學生出現摟抱、親吻親密行為,領隊向學校檢舉男導師不當行為。

男導師說明只是和女學生打鬧嬉戲,沒有肌膚之親,是拍攝帶的角度不同,讓人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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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 【聯合報╱記者盧家豪/基隆報導】

林姓男子與陳姓有夫之婦來往,分手後,由愛生恨,開始騷擾陳女,除深夜到陳家按電鈴,還威脅陳女離婚,否則公開其慾照。

基隆地院最近審結,以恐嚇罪判3個月徒刑,並要賠償陳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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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一名男研究生向學妹告白被拒後,他模仿A片做愛情節,寫下不堪入目字眼的電子郵件寄給學妹,另外印製附有學妹照片的不雅傳單貼在學校公告欄報復;警方約談這名研究生,他竟稱不認識對方,但學妹指認曾拒絕他的告白,當場戳破謊言。警方依妨害名譽罪嫌,將他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廿五歲的台大男研究生,去年底認識這名學妹後,驚為天人,積極追求並向學妹告白;學妹拒絕,委婉表示兩人不適合,不料男研究生由愛生恨,展開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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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未在場 1妻擁有2合法丈夫

  • 2014-03-11 13:17:27 辜士陞

 

法院的判決,竟然讓嘉義一名女子,同時擁有兩個合法的丈夫?這名陳小姐在前年9月跟第一任丈夫協議離婚,去年3月和第二任丈夫結婚並生下一子,但是她的前夫反悔,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訴訟,由於證人咬定辦離婚協議時女方不在場,所以法院判第一段婚姻仍然合法。

葉先生:「沒關係、加油、我們會贏的!」

擁著去年3月才合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老婆及一歲多的孩子,葉先生實在難以接受,法院竟然會判決老婆的第一次婚姻離婚無效!葉先生:「根本沒辦法接受這判決,因為老婆不可能跟人家共有,你明知道我的婚姻關係是合法的,但是你又判她前一段關係也合法,那不是變成一妻二夫?」

陳小姐:「覺得很烏龍,前一段婚姻也是鬧得不愉快才分的。」

陳小姐說,第一任丈夫跟她要錢不成,提議離婚,由男方20幾年的朋友擔任證人,寫好離婚協議書請她簽名,她不疑有它簽了,也在9月4日辦妥離婚協議手續,沒料到對方反悔,找來當時的證人,表示辦理離婚協議登記時,女方不在場,法官因此判決離婚無效,但是,她在去年的3月25日,已經跟第二任先生結婚了!

陳小姐:「(證人)是他同學、20幾年的同學了。」

陳小姐第一任丈夫:「訴請離婚無效的時候她們還沒結婚,狀紙3月6日送的,她們結婚是3月25日。」

由於法律規定,辦理離婚協議,除了帶妥協議書及證件相片之外,還必須雙方同時到場辦理登記才生效,現在證人一口咬定女方當時不在場,法官判處婚姻關係仍然存在,造成一妻同時擁有兩個合法丈夫的烏龍,已經擁有另一個家庭的女方,真的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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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性別歧視類型:單身歧視、懷孕歧視、性別歧視、性別傾向歧視、同工不同酬

1.單身歧視

職場單身歧視 違法將處高額罰鍰

「單身稅」的爭議,也引發各界對「單身歧視」的討論。如果您常常喜歡問同事「為什麼不結婚?」要小心,您可能對別人造成「單身歧視」。專家則提醒,職場上的單身歧視,可能違法而被處以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您,曾經考慮購買國宅嗎?不過如果您是單身,可能就很抱歉了。

在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是整個法律基本上鼓勵三代同堂像購買國宅,就規定只能給三代同堂或有子女的夫妻法律專家還指出,離過婚的女性,是最容易遭到「單身歧視」的雙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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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上週有提到權利能力的部分,也就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這禮拜我們將進入行為能力的部分,而法律上的能力可不只這些,接下來與各位同學分享幾則有關"能力"的新聞,也請同學們試著以課堂所學,發表自己的意見吧!

 

一、權利能力:

 

人不如狗?老婦人7600萬遺產給愛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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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課程介紹許多和妨害性自主相關的條文,以下分享一些時事,希望同學們能藉由相關事實,可能掌握不同條文本身的立法精神和區別~


一、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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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對於前一陣子的一個新聞或許有印象,有一位遭受家暴的婦女,才剛剛上電視節目說明自身遭遇,一個月後就被前夫殺害身亡,再度引起大家對家庭暴力問題的重視(詳細新聞內容,可參考:上于美人節目訴家暴 婦遭前夫利剪刺死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517/33392862)。

雖然社會上已經有越來越多人意識到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但對多數人來說,應該還是很難體會受暴婦女或兒童的感受,有些人甚至會覺得為什麼受害人不逃跑或是反抗。因此,助教找出前述新聞中,遇害的陳秀華女士上節目的影片,還有同一節目也是邀請曾是受暴兒童長大後的人,分享自己的經驗與想法的片段,希望同學可以在看完這些影片後,再回頭看看前述新聞,然後想一想,家庭暴力跟一般犯罪行為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我們又應該如何看待家暴的加害人跟被害人。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1/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E4nKvR8nL5A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2/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_GFD4aNfxw&feature=relmfu

非關命運:打非情罵非愛,婚姻暴力別再來(3/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4iAGotb-DM&feature=relmfu

參考影片:

非關命運:家暴拳頭揮不去的陰影(1/5)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RZd6dRrr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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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這個新聞「哪些」地方有問題?!

離婚1年後 老公殺人前妻賠錢

【聯合報記者陳崑福/屏東縣報導】2012.03.26 04:06 am

張姓男子與妻子離婚一年多後行凶殺人,被害人家屬求償四百卅萬元,因張名下財產少,轉向張的前妻求償,法官查出張和前妻離婚前未辦夫妻分別財產,依法前妻財產視為共有,判准由前妻代償,初估前妻至少要賠三百卅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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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之形式要件 - Q:為何新修法時要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有宴客無儀式 判婚姻無效

〔記者項程鎮、黃文鍠/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民法修正前無結婚儀式,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合議庭認定住台南的張姓女子,不符民法修正前,婚姻須有公開儀式的要件,判決張女婚姻無效確定。

只辦結婚登記 民法修正前不算數

不過,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後的民法婚姻要件條款,則未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只要向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即可,張女早結婚一年多,不然依新法規定,婚姻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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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能力-- Q:狗狗可以當權利主體嗎?

好命狗過世!  遺產全部捐做慈善

    美國有個女大亨,她在四年前去世的時候,留給她心愛的小狗,台幣三億多的遺產,不過這隻超好命的小狗,去年底也去世了,據說,這筆遺產將會捐給慈善機構,女大亨的子孫,還是一毛錢都拿不到。

    來看這頭號稱世界上最有錢的小狗麻煩,牠的女主人是美國著名的房地產大亨荷姆莉斯、外號叫做刻薄女王,四年前她去世的時候,身價據說超過兩千億台幣,不過超過九成都捐給了一個匿名的動物保護機構,兒孫只拿到一些零頭,整個家族受益最多的,竟然是這隻愛犬麻煩,拿到了三億多台幣,但是後來被法官大刀一砍,實際上只拿到兩成,也就是六千萬台幣左右,不過就算只有六千萬,對一隻馬爾濟斯小狗來說也是多到根本花不完。

    美國的八卦媒體一直到去年三月,對這頭千萬富豪都還有追蹤報導,但從那以後麻煩就不再公開露臉。更玄的是,麻煩去年底去世火化的消息,竟然拖到現在才公佈,有八卦消息說,問題就出在女大亨的子孫,足足耗了半年你爭我奪,最後卻還是搶不到半毛錢,麻煩的遺產,還是全部都捐給了流浪狗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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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販運議題

1.外籍配偶與人口販運問題

仲介假結婚 越配賺同胞皮肉錢

【聯合報記者范榮達/苗栗報導】2012.03.07 02:58 am

苗栗檢警破獲假結婚集團,逮捕首腦49歲的汪岱嘉等17人,他們涉嫌以假結婚方式引進越南女子,到旗下養生館色情按摩,越南女子遭層層剝削,不僅要付1萬元到13000元美金仲介費,還要支付8萬餘元給集團及假老公,全案依人口販運防制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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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說明

今年的壬辰梅竹,對各位同學來說,是大學畢業前參加的最後一次梅竹賽,想必是意義非凡。然而,卻在賽事進行中爆出選手參賽資格爭議,進而由兩校共同召開的諮議會做出全面不記點的決議。由於事出突然,不僅讓熱情參與的同學們不明所以,對校隊選手們的參賽權益也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大家對梅竹賽規則的高度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制訂單位、組成與權限,制訂程序與過程中的討論,還有當各別賽事中發生爭議時,到底應該如何解釋現有規則等事項。

其中最受關注的議題,莫過於:「清大大一不分系乙組(體育組)同學,在梅竹賽中究竟應該認定為一般生而可以參賽,還是認定為體育資優生而不具參賽資格」的問題(註一)。而此爭議的源頭,在於兩校諮議會其實曾於1006月辛卯年梅竹賽的第三次諮議會,就清大大一不分系同學之參賽資格作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修改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項第二條之內容,明訂「曾以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註冊者,視同體育(運動)績優生」。(註二)

關於本條規定應該如何解釋,清大代表主張認為應以梅竹實施辦法所載為準,其理由有認為應不受新增之梅竹實施辦法附錄之影響(以大專盃一般生為原則即可),亦有認為過去討論中雖有直接提及「清大大一不分系學生應視為體育資優生」一事,但討論逐字稿並非規定本身,並無拘束力,並且認為今年度諮議委員並未參與去年的討論,不清楚當初規範目的,因此法規的解讀應以現行規範文字為準。交大代表則認為,梅竹賽實施辦法的解釋,除了觀察規範文意,還必須參考立法之精神與目的,對於以往諮議會已達成共識的事項,現任諮議會也不應單方面推翻共識。(註三)

關於此一條文解讀的爭議,其實非常適合從法律解釋方法的角度來討論。像是,對於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事項,為什麼還需要解釋?法律可以作哪些不同的解釋?法律解釋是不是在玩弄文字遊戲?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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