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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課程介紹許多和妨害性自主相關的條文,以下分享一些時事,希望同學們能藉由相關事實,可能掌握不同條文本身的立法精神和區別~


一、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新婚夜妻喝醉沒性趣 夫硬上遭告性侵

英國一名20多歲女子日前向法院提告,指控自己的丈夫5項性侵罪,包括在新婚夜她喝的爛醉、表明不想做愛時,先生仍然「霸王硬上弓」。女子認為,即使兩人是夫婦,她仍有權對丈夫的要求說「不」,她說:「我表明不要做愛,然後睡了一會,醒來時卻發現他壓在我身上跟我性交。」

但當時在丈夫淫威下,她不敢報警。婚後兩年,先生更變本加厲,包括在她懷孕的後期,以及剖腹產子後傷口還沒拆線時,都不斷被強迫發生關係。女子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報警。這個案件日前開審,控方律師批評男子婚後對妻子的態度180度大轉變,認為他要做什麼都是「名正言順」,還反駁妻子指控說:「你是我妻子,我有權這樣做。」

【2012年05月02日23:24】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20502/121016/applesearch/


女邂逅小黃司機開房間 遭按摩棒塞肛提告

高雄市1名女大學生(21歲)前年9月間,數次搭乘廖姓男子(51歲)的計程車,前年底2人一同赴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廖男拿出按摩棒,女大學生明確拒絕,仍遭按摩棒侵入肛。女大學生提告指控對方涉嫌性侵,廖男堅稱是兩情相悅。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被害人同意一起共浴且發生性行為,不認定性侵;女方明確拒絕按摩棒,判處廖姓司機有期徒刑3年2月。

【2012年04月16日08:09 聯合報】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416/118639/applesearch/

 

請H奶女模幫手淫 三立經理不起訴

一名擁H奶的二線女模,指控三立電視專案經理江世軒去年涉以介紹工作為由,1個月3度對她摟吻摸胸,還半夜開車載她到木柵動物園停車場,在車內要她幫他手淫,涉嫌強制猥褻,江男辯稱女方自願。檢方指女方放棄呼救機會卻一再跟男方往來,令人費解,以罪嫌不足將江不起訴處分。

女模提告指稱,江世軒(40多歲)藉口介紹工作,去年9月21日、29日與10月29日,共3次約她在板橋區文化路1段土地銀行前碰面,她坐上江男轎車,江男就對她摟抱、親吻與摸胸,接著江男帶她去看電影對她毛手毛腳。

女模指稱,第2次見面看完電影,江男載她到木柵動物園停車場,在車內強拉她的左手為他打手槍。第3次見面,江男看完電影載她到板橋區藝文中心,在車內對她愛撫,她揚言提告江才罷手。江男坦承「請」女模為他手淫,那時「生理上有些衝動」,但絕未強迫女模。

檢方指2人3次碰面都在晚上8時到9時,路上人潮仍多,女模在車內被猥褻30分鐘到1小時,卻不下車呼救,反而3次都和江男去看電影,甚至被迫為江男手淫後仍赴約,事後還向江男道歉,並用MSN與江男聊天,看不出身心俱創,也違背性侵被害人極力遠離加害人的常理,因此不起訴。記者昨無法聯繫雙方,不知回應。

【2012年04月21日 黃哲民╱新北報導】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21/34175112/applesearch/

 

醒來肛門奇痛 男下藥迷昏男大生判11.5年

台北一名陳姓男子(36歲)前年9月透過網路男同志聊天室,認識一名21歲大學男生,陳嫌將付3500元要男大生陪他飲酒,男大生同意。當天深夜,陳男帶著6瓶啤酒赴男大生住處,把4級管制安眠藥「舒樂安定」偷偷摻入酒,男大生失去意識昏睡,醒來肛門奇痛無比,且有分泌物流出。

男大生用杯子裝分泌物,冰在冰箱報警。警方檢驗DNA與分泌物吻合,逮捕陳男,案發當天,陳男除性侵男大生又搜刮財物、DV攝影機和手機SIM卡,陳嫌承認犯案。士林地方法院以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6月。

【2012年02月06日10:33 自由時報】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206/108893/applesearch/



二、利用權勢性交

性侵姪女還拍光碟 姑丈判18年

中校軍官退役男子利用就讀國小姪女,面對父母離異渴望擁有和諧家庭機會,威脅與他發生性行為,否則就會和姑姑吵架,還將性侵過程拍成22片性愛光碟。台中高分院法官從光碟中,看到女童眼露絕望眼神,依一罪一罰,判這名姑丈應執行18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女童從小父母離婚,她與祖父母和姑姑同住彰化縣,就讀小學三年級時,姑姑與退伍軍官結婚,成為她姑丈。95年9月至97年7月,女童與姑姑、姑丈搬出同住。從此姑丈威脅她,如不和他發生性行為,會和姑姑吵架,還要送她回祖父母家

女童渴望擁有和諧的家,便忍受被姑丈性侵。後來姑丈變本加厲,安眠藥摻在飲料內,騙她是調經藥,趁她半昏迷狀態強拍二人性交過程,還製成22片光碟。有次女童獨自在家,無意間發現自己被拍的性愛光碟,情緒不穩,在校內自殘,老師發現後詢問才知她被性侵,趕緊報警。

【2012/05/04 聯合報】

 出處: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070157.shtml

  

男主任酒後性侵 女師指控非初犯 

台中某高中已婚男主任,驚傳上月晚間酒後在校園裡性侵女老師,女老師報案後,控訴去年就曾遭男主任性侵,為保住工作才隱忍,沒想到二度受害。警方上周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男主任函送。 

受害的女老師指控,去年9月就曾遭該已婚男主任性侵,當時因為不容易才進高中任職,是自己的第一份工作,擔心事情曝光會工作不保,又怕講出來別人不相信,加上男主任事後不斷道歉,女老師才選擇隱忍,驗傷後未報案。沒想到慘遭二度受害。 

女老師隔天向學校請長假時,不得已說出遭性侵,沒想到校方上月底開會調查,反質疑兩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男主任得知後驚覺事態嚴重,親自至女師住處道歉求饒,在門外哀求原諒近50分鐘才離去。

男主任本月初到案時仍辯稱,雙方是男女朋友,性交兩次都在女方同意下進行,但警方調查後認定男主任性侵屬實,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教育部也要求校方將男主任調非主管職並徹查。 

【2012年4月28日 11:11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出處:http://www.nownews.com/2012/04/28/91-2808925.htm

 

脅迫性侵女證人 檢察官被判七年半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傑人,六年前因承辦性交易案時,覬覦涉案應召女姿色,利用職務要求發生關係作為交換條件,性侵該女。最高法院認為吳身為檢察官,竟為滿足一己私慾,強迫對方發生性交易的不正利益,換取其職務上所得為的行為,已構成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罪」,昨將吳判處七年半徒刑,全案定讞。

四十八歲的吳傑人,法訓所廿八期結業,涉案後遭停職,並被監察院彈劾送公懲會審議。民國九十五年六月間,吳擔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一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案時,傳喚應召女出庭作證;吳因覬覦姿色,隔天就打電話到對方家中,約她下午三點到高雄地檢署見面。

該女依約前往後,吳傑人請對方搭電梯到高雄地檢署六樓,並親自開門將她帶到會議室內談話;吳先佯稱要擴大偵辦案件,邀請她當線民,並試探性詢問她家人是否知情,該女即向吳表示,擔心自己從事性交易的事被家人知悉。

吳傑人於是利用此弱點,日後藉故討論案情打電話約對方在高雄市立美術館見面,該女因畏懼其檢察官身分,答應赴約;吳竟趁館內人少時,先藉機碰觸身體,隨後假意送她返家,在車內欲強吻。 該女掙脫後,吳傑人即以不悅的表情說,為何要反抗呢?並表示要與她發生性行為;該女內心雖不願意,但顧忌吳為承辦檢察官,擔心得罪,恐遭報復,迫於無奈才與吳到高雄市的溫泉會館發生性關係,事後仍不斷被吳騷擾。

吳傑人辯稱,與對方是情侶關係,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妳情我願;最高法院審理後,以應召女手機簡訊為證,認定兩人根本不是戀人,依貪汙罪將他判刑七年半確定。

【2012-01-17 01:19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出處: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011700157.html


三、與幼童為性交罪

 11歲與16歲嘿咻 母撞見 

女童疼痛喊「不要弄」男友未停 挨告

台中一名小六女童前天趁家中沒人,帶十六歲男友回家偷嘗禁果,女童中途喊:「很痛,不要弄了。」但少年並未停止,此時女童母親突然返家,撞見兩人裸躺床上,大怒通知對方家長,男方家長有意和解,但女童母親堅持要給對方警惕,報警提告。少男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少年法庭。

警方調查,這對小情侶都出身正常家庭,少年較叛逆、愛玩,高一讀沒多久就休學,未滿十二歲的女童則較為早熟。據兩人說法,他們是一年前經朋友介紹認識,成為男女朋友。 

前天下午,女童在學校附近巧遇男友,男友先帶她去麵攤吃麵,得知女友家中沒人,遂陪她一起回家;少男起先在房間打電腦,女童躺在床上看電視,沒多久,少男就爬上床躺在女童旁邊對她親吻、愛撫,並進一步發生性行為。

做了約四、五分鐘,女童突喊:「很痛,不要弄了。」但少年並未停止,性行為仍持續一、兩分鐘。此時女童母親突然返家,撞見兩人全裸躺在床上,勃然大怒,當場打電話通知對方家長。男方家長雖有意和解,但女童母親氣不過,欲給對方一個警惕,堅持報警提告。

少年警訊時供稱當時「情不自禁」,交往以來第一次與女友發生性關係。警方訊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少年移送。

律師林瓊嘉表示,《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少男未滿十八歲,適用所謂「兩小無猜條款」,依法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且須告訴乃論但少男已滿十六歲,僅女方有權對男方提告,男方則無從告起

至於女方中途喊痛要求停止而男方未理會,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林瓊嘉說:「法律講的是有無違反意願,而非考驗性能力。」一開始女方未反對性行為,中途喊痛而男方沒有停止,男方雖然可能違反女方意願,但仍須從當時的狀況做綜合判斷

【2012年05月02日 鮮明╱台中報導】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2/34198468/applesearch/

 

醫嫖幼齒5P 加重判16年

六十九歲的高雄「宏吉診所」開業醫師王宏吉,被控多次以金錢引誘國中少女援交,除在KTV摸舔少女胸部,還帶女學生到汽車旅館猥褻、性交易,最多曾同時帶四少女開房辦事,總計他前後至少性侵猥褻八名十三歲至十五歲不等少女。一審原以他共犯十九罪判刑十五年二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量刑太輕,昨加碼改判為十六年徒刑。

全案仍可上訴,王宏吉目前在押,他上訴後仍聲稱絕無與女學生性交易,表示他只是看她們洗澡,享受「跟天真無邪的女孩在一起的樂趣」,根本沒出手碰她們,但合議庭不採信仍予重判。

檢方起訴指出,王宏吉近幾年來多次與另名老淫醫陳哲文、藥商林俊滄,共同透過一個拉一個的方式,尋找尚在就學的幼齒少女援交,每次則給予數千至一萬元不等代價。其中最誇張的一次,是王宏吉同時帶四名少女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四人中最小的僅有十三歲。 

【2012年02月17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217/34030719/applesearch/



四、散布猥褻物品罪

戰友變情侶 反目上網「互貼裸照」

新北市板橋區一對男女,因為線上遊戲結識而相戀,不過日前因為感情糾紛在網路上互PO裸照並且互告,昨檢方依散布猥褻物品、加重誹謗及恐嚇罪嫌偵辦。

據《聯合報》報導,戴姓男子與洪姓女子因為玩線上遊戲從「戰友」變成情侶,交往期間打得火熱互相拍「裸照」留念。不過今年5月間,兩人因為感情生變,不僅時常吵架,更各自在網路上張貼對方的裸照「惡整對方」。

檢方調查,戴男在洪女的部落格「上鎖」相簿中看到了自己的裸照,一氣之下便設立一名為「越南新娘」的網站,張貼洪女裸照,更以洪女名義把裸照的連結貼在遊戲論壇中。

事後戴姓男子甚至盜用洪女的電子郵件,將裸照寄出給洪女同事,並以簡訊揚言要找洪報仇。洪女在發現私密照被公開後,怒氣之下按鈴控告對方。檢方昨天依散布猥褻物品、加重誹謗及恐嚇等罪嫌起訴戴男。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12月6日 12:08】

出處:http://www.nownews.com/2011/12/06/91-2763967.htm

 

男友吃回頭草 醋女友po性愛影片

新北市一名劉姓女子(32歲)懷疑吳姓男友(24歲)與黃姓前女友搞曖昧,憤而冒用黃女的名義開設部落格,並將男友與黃女交往時拍攝的性愛影片po上網,還在刊登數張黃女相片,寫上「我很騷你玩得起嗎」等圖說。黃女發現後報警。

板橋地檢署偵辦時,劉女坦承犯行,檢察官認定劉女涉及加重誹謗、散布猥褻物品罪,依加重誹謗等罪嫌聲請簡易判決。

【2011年09月08日20:35 】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10908/70873/appl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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