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6日 石文南/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終於做完了,妳很棒!」、「你也很棒,按個讚!晚安」這是北市明星高中2名男女學生平時討論功課後的LINE對話內容,沒想到男學生保管不慎,被班上同學取用並斷章取義後,登上畢業紀念冊;除引人遐想的對話外,還放上女學生的小名與圖像,女學生與家長輾轉得知後氣到爆,找了律師處理。這所明星高中擔心事端擴大,全面回收印製完成的900多本畢業紀念冊,處理後再發還畢業班學生。

女學生及家長 氣壞了

知情人士指出,LINE對話內容其實是男女學生平時討論功課、解題後的相互感謝的對話內容,卻被男學生同學擅自取用後登上了畢業紀念冊上。女學生家長獲知後極度不悅,找律師處理,律師認為可能涉及「妨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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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金副董林明成長子林知延與新光金董事長吳東進長女吳欣盈婚後感情生變,林涉嫌透過律師劉宗欣委託徵信業者林珮瑜及助手李榮全,在吳女座車後保險桿偷裝衛星定位追蹤器GPS,竊錄吳女非公開活動,台北地檢署昨天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林等四人。華南銀行昨天表示,此屬私人事件,該行無法回應。


外傳林知延懷疑吳欣盈與華裔男子同遊吳哥窟才委託徵信社跟監,但林供稱是以為吳女的李姓司機吸毒,怕吳女被帶壞才裝GPS查探,不過檢方未採信。


吳欣盈出庭時感嘆,林知延控制慾強,常查看她包包窺探隱私,她認為林偷裝GPS的原因是想掌握她所有行蹤,並非傳聞她與男生過從甚密之事。她說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罪,林知延若跟她道歉,她就願撤告,夫妻關係也可再修補,無奈林不認錯,她認為隱私權與婚姻維繫不能相提並論,堅持提告。


檢方調查,二○一三年八月,林知延為掌握吳欣盈每日作息與往來對象,找劉宗欣當軍師諮詢意見,劉建議林委託徵信業者跟監,林礙於身分敏感,透過劉輾轉找上林珮瑜,再由林女找李榮全幫忙開車。


林知延將吳欣盈車牌及李姓司機照片交給劉宗欣,指示劉以每周十八萬元代價,要林珮瑜跟監吳欣盈一個月,雙方簽下保密協議;林女車輛跟不上吳女的休旅車,建議劉加裝GPS以利跟監。劉宗欣取得林知延同意,由林珮瑜將GPS裝在吳欣盈座車後保險桿內,林女依據GPS追蹤吳女並跟拍,再將吳女非公開活動之影像檔、照片、行程文字檔,存入隨身碟輾轉交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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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 – 2014年4月25日

台北市一家幼稚園余姓小開,11年前認識才8歲的紀姓女童,還跟女童母親簽下婚姻誓約書,約定18歲後,娶回家,但余姓小開發現女童後來嫁人,控告母女詐欺又不起訴,對此,紀小姐在臉書上反駁說,從來不知道媽媽把她許配給小開,長大後兩人也沒聯絡,對小開完全沒好感,但余姓小開反控紀小姐說謊,不只婚後還傳訊息,想要借錢買1萬元的相機,兩人也都有持續聯絡,前後一共借了80多萬,現在透過民事要求還錢。>>
拿出11年前一起出遊的照片,當時余姓幼稚園小開32歲,跟旁邊的8歲紀姓女童,兩人很親暱,當時小開就決定,等女童長大後娶回家當老婆,11年來,不只出錢讓女童念書,還常借錢給女童母親,但這段關係隨著女童長大,嫁給別人後,出現變化,男方控告女方詐欺,女方則回應根本不知道有婚約關係。
紀姓女子:「我什麼都不知道,你覺得會好嗎,這不干我的事,不干我爸爸的事,也不干我兒子的事,這是我媽媽跟他的問題。」
紀小姐在臉書上PO文說,小時候的無知變成長大後的惡夢,我那麼小會懂那麼多嗎,以為你們是朋友,媽媽跟你之間的協議,我根本不知道也沒人跟我提過,什麼叫我結婚後傳簡訊聯絡要東西,並沒有,而且我對他一點好感也沒有,對於母親和幼稚園小開余先生簽下的婚姻,全都不知情,她早在17歲就結婚,還生下一個兒子,之後再也沒有跟余俊寬接觸過,對此,幼稚園小開透過律師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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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  【聯合報╱記者鄭國樑、劉愛生/連線報導】

桃園縣某國小去年11月畢業旅行,驚爆男導師在遊覽車上與女學生作出親密舉動,男老師被記申誡兩次並向教育局申訴,教育局昨晚認為確實還有疑點,通知學校重啟性別評等委員會。

這名男導師去年11月間,帶六年級學生畢業旅行,無意間被拍到男導師和女學生出現摟抱、親吻親密行為,領隊向學校檢舉男導師不當行為。

男導師說明只是和女學生打鬧嬉戲,沒有肌膚之親,是拍攝帶的角度不同,讓人誤會。

家長事後表示,「女學生說沒有」,他們相信女兒清白,希望這件事大事化小,不要造成女兒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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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5 【聯合報╱記者盧家豪/基隆報導】

林姓男子與陳姓有夫之婦來往,分手後,由愛生恨,開始騷擾陳女,除深夜到陳家按電鈴,還威脅陳女離婚,否則公開其慾照。

基隆地院最近審結,以恐嚇罪判3個月徒刑,並要賠償陳女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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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台北報導】

2014.03.17 02:5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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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未在場 1妻擁有2合法丈夫

  • 2014-03-11 13:17:27 辜士陞

法院的判決,竟然讓嘉義一名女子,同時擁有兩個合法的丈夫?這名陳小姐在前年9月跟第一任丈夫協議離婚,去年3月和第二任丈夫結婚並生下一子,但是她的前夫反悔,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訴訟,由於證人咬定辦離婚協議時女方不在場,所以法院判第一段婚姻仍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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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組辯論規則

相信經過昨天上課的「認親活動」之後,大家對於自己的組員都已經有初步的認識。接下來就開始要進入辯論活動的準備階段啦~ 同學們對於自己分配到的題目以活動的進行方式等事項,如有任何問題,都歡迎隨時留言或來信詢問助教喔! 

以下幾點事項供同學參考:

1.這次的辯論活動,同學們不用依正式辯論比賽的方式與規則進行,我們主要只是想藉本次活動,讓同學練習從不同的角度思考,並且瞭解許多有爭議的法律問題背後,往往沒有一定的事非對錯,而是因為有不同立場及價值觀。因此,最後也不會有勝負,而會讓所有同學在聽完正反兩方不同意見之後,自己想想看哪一個意見最能說服你!

2.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要說服人家之前,最好要先知道對方到底再想什麼!建議各組同學在準備的過程中,也要適時的站在對方的立場,想想對方可能提出什麼觀點或證據支持他的想法,再來想自己是否能夠提出更有力的論點推翻對方的主張,不僅更能說服台下的聽眾,搞不好連對方都被你說服了!

3.本次辯論除了讓正反兩方發表自己意見,更重要的是有「質詢」時間,讓兩方同學可以就對方漏講或講不清楚部分,釐清對方的觀點。同學們可要注意聽對方到底主張的內容是什麼,可不要自己假設一個對方根本沒有主張的論點一直批評,否則整個辯論過程就會流於「雞同鴨講」,無法達成意見交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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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慧瑛
新竹市報導】
2013.06.06 02:41 am
郭姓男子被控在北部某國立大學讀博士時,四度對研究室女助理摸大腿、抓肩膀性騷擾,他同意捐五萬元給勵馨基金會,不在對方任職期間踏進化學系館,否則付二百萬懲罰性賠償金,換取女助理撤告和解。
「希望他學會尊重女性。」女助理說,郭姓男子認為「摸大腿是打招呼」,她無法接受,但願意給對方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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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見的性別歧視類型:單身歧視、懷孕歧視、性別歧視、性別傾向歧視、同工不同酬

1.單身歧視

職場單身歧視 違法將處高額罰鍰

「單身稅」的爭議,也引發各界對「單身歧視」的討論。如果您常常喜歡問同事「為什麼不結婚?」要小心,您可能對別人造成「單身歧視」。專家則提醒,職場上的單身歧視,可能違法而被處以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款。您,曾經考慮購買國宅嗎?不過如果您是單身,可能就很抱歉了。

在法律上比較常見的是整個法律基本上鼓勵三代同堂像購買國宅,就規定只能給三代同堂或有子女的夫妻法律專家還指出,離過婚的女性,是最容易遭到「單身歧視」的雙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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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四:1.無法律上原因:以期中作業第二題為例(假設第三人為善意),小瑀無權處分小陳的音樂盒,小瑀和善意第三人的買賣契約雖然不因小與非所有權人而不成立,然小瑀非物之所有權人卻獲得了價金,為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利 2.受有利益:小瑀取得了善意第三人之價金,故受有利益 3.致他人受到損害:小陳因為失去音樂盒之所有權,因而受有損害 4.受益和受損兼具因果關係:小瑀無權處分之行為造成小陳失去音樂盒所有權。

二、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有四:1.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同樣舉上題例子,雖然題目看起來小瑀是不知道她沒有所有權所以把音樂和賣掉,而不是構成故意,但他也構成了過失,所謂過失乃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之權利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權利受損,因小瑀已成年且為法律研究所學生,應當要注意到贈與契約之條件尚未成就,故小瑀有過失 2.有加害行為存在:無權處分的行為即構成了一個加害行為  3.被害人有損害發生:同上 4.加害行為和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同上
注意: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所謂不法,不一定是偷、搶、騙、我國實務和學說上其實對於所謂"不法"之定義仍有爭議,然而目前通說上是如果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就已經具有不法性了(像是車禍撞到人,行為人也沒有做什麼"不法"的事啊!他就只是只是開車不小心撞到他人致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權,但這時候因為你的不注意,就已經構成了不法)
而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兩個不同請求權基礎,彼此並不產生衝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時,若行為構成多個請求權,則當事人得擇一主張,或選擇一個以上之請求權主張,這在法律用語上就稱為請求權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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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禮拜的課程我們有提到夫妻財產制,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PPT中也以公式說明不同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各自的計算方式。不過助教將法條文字轉化成算式的過程中,出了點差錯,導致算出來的結果會比原本夫妻兩人的婚前婚後財產加起來都還要多orz。不過許多同學相當細心,下課後特地跑來與助教討論,非常感謝這些同學~

以下,我們再重新為各位解釋法定財產制中,當夫妻離婚或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時,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如何計算。大致來說,可以分成民法1030條之一的思考方式,以及簡化後的方法兩種。

方法一:民法1030條之一

1.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而要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後的結果,依1030條之一規定,要計算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並且平均分配給雙方。換句話說,所謂的剩餘,是指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所負債務,還剩下來的財產,負債不列入計算;所謂的差額,是指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減掉比較少的那一方所得的數額。而此差額分配,便是將此差額平均分配給夫妻兩人,亦即使的兩人的婚後財產,從原本一個多一個少,變成齊頭式的平等這樣。

2.所以如果按照原先上課講義的假設,夫的婚前財產是a,扣除債務後的婚後財產是A,妻的婚前財產是b,扣除債務後的婚後財產是B。則在A>B的情況下,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會是(A-B),則將差額除二平均分配給兩人之後,對於原本婚後財產比較多的夫,他的財產會是婚前財產加婚後財產再減掉差額的一半,也就是(a+A)-[(A-B)÷2],對於婚後財產比較少的妻,財產的內容會是婚前財產加婚後財產再加上差額的一半,也就是(b+B) +[(A-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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