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們上完身分法的課程之後,雖然已經對婚姻與父母子女等法律規定的內容,有了初步的認識,但對於現在才大四的同學們來說,大概就跟在電視上看藍色蜘蛛網差不多,應該很難體會這些條文實際發生別人身上時,究竟會是什麼樣子?

    而且,就如同老師上課說的,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審理必須公開,大家去參觀法院時可以自由旁聽,但家事事件因為涉及當事人的諸多隱私,故在家事事件法制訂之後,已不再公開審理。然而,我國社會往往還存在「清官難斷家務事」、「法不入家門」的觀念,當原先與自己最親密的人,撕破臉而鬧上法院時,法官究竟要如何處理人家家庭內的風暴,一般人往往無法得知。

    為了彌補此缺憾,本學期特別於412日的課程,邀請曾任家事庭法官、現任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長的林三元法官蒞臨演講,與同學分享他審理家事案件的經驗與觀察。而當天的主題,會以近年來層出不窮的家庭暴力事件為主軸,討論家庭暴力的成因、事件處理流程以及和一般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有哪些差異。請同學好好把握機會,不論是針對這幾週所學的內容、時事新聞或是生活周遭跟民事法有關的大小事,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提出討論囉!

以下新聞供同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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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監護權贍養費 家事法庭審理

自由時報2011.12.13〔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未來因聲請判決離婚、家暴官司,而延伸而來的子女監護權、贍養官司等家事案件,統一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審理。

相牽連案件 得請求合併審理

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屢使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結果分歧的狀況。家事法實施後,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的家事法庭審理,若遇基礎事實相牽連案件,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保障個人隱私 採不公開原則

為了保障個人隱私,家事事件法採取不公開審理原則。法條也明確要求,審理家事事件的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皆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學識與經驗。

能力不足的當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行使代理權等情況下,法院得為其指派律師、社工師任其程序監理人。若是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時,家事法庭新設家事調查官和社工,協助家事案件審理,社工亦可陪同未成年子女出庭表達意願。

對於跨國婚姻所涉及的司法訴訟,這次修法也特別明定,只要夫妻一方為我國籍,或雖為無國籍人,但在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我國法院即有管轄權。

婦女新知基金會與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呼籲司法院廣邀專家學者協力制定相關子法,完善家事事件處理程序。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也發佈聲明稿件,肯定家事法有助保障弱勢,呼籲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對於性別、兒少、身障等弱勢的關懷,方能真正落實本法。

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dec/13/today-life11.htm

 

<延伸閱讀>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新聞稿http://0rz.tw/xeuk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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