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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之形式要件 - Q:為何新修法時要將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有宴客無儀式 判婚姻無效

〔記者項程鎮、黃文鍠/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日前審結一起民法修正前無結婚儀式,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離婚訴訟,合議庭認定住台南的張姓女子,不符民法修正前,婚姻須有公開儀式的要件,判決張女婚姻無效確定。

只辦結婚登記 民法修正前不算數

不過,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後的民法婚姻要件條款,則未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只要向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即可,張女早結婚一年多,不然依新法規定,婚姻是有效的。

判決指出,張女和李姓男子二○○六年三月十九日中午宴請親友,但男方親友未到場;李男表示,餐宴上未舉行結婚儀式,且在餐廳包廂內吃飯,外人無法自由進出包廂,兩人事後雖辦妥結婚登記,李男則認為婚姻無效,不符舊民法規定,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婚姻關係不存在。

張女則主張,婚宴時已找來娘家親友,在場人士也證明受邀參加雙方婚宴,親友都知道兩人皆為離婚後再婚,就算沒有拜天地、拜高堂的節目,已符合舊民法規定,餐宴是有公開儀式的結婚喜宴。

法院採信李男見解,認為當時兩人午宴不是婚宴,只是家族聚餐,且民法修正前,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只能「推定」結婚成立,如雙方沒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婚姻還是無效,本案參加餐宴人士,皆作證當時沒有結婚儀式,顯見不符舊民法的法定結婚要件。

妻指夫涉家暴又外遇 不想付贍養費

對於婚姻無效的判決,張女表示,丈夫因涉及家暴,加上在外面有女人,擔心循正常管道離婚需要支付贍養費,才會以沒有公開儀式為由訴請離婚,如果這樣還被判離,對她相當不公平,將與律師研議,再決定如何討回公道。

出處: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31/today-life11.htm

另可參考:

逼婚男自爆未公開宴客 30年婚姻無效

出處:http://www.nownews.com/2011/04/15/138-2705118.htm#ixzz1poZU4zsw

二、婚姻之實質要件

1.當事人必須有與他方結婚之實質意思

新郎與「代打新娘」結良緣 落跑新娘判賠

【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2011/08/05 聯合報

徐姓男子去年元月結婚時,新娘悔婚落跑,徐臨時找來女性友人「代打」當假新娘,事後與代打新娘發展出真情,結婚生子;徐要求落跑的卓姓女友賠償,卓女以徐「另娶嬌妻,何來精神受損」拒絕,法院認為徐求償有理,判賠廿五萬元定讞。

這件求償官司,一審判決卓女應賠徐喜餅費用九萬多元,其他精神損失等部分均駁回,徐認為太少不服上訴,二審認為徐與代打新娘另譜戀曲,與新娘落跑造成徐精神受損是兩回事,婚禮獨缺女主角,確實會讓徐在親友面前出醜,因此加碼判決卓女應賠廿五萬元。

判決指出,徐姓男子與卓姓女友交往年餘,敲定去年元月結婚,訂妥禮車並廣發喜帖席開卅二桌。結婚當天一早,新郎與媒人、伴郎搭禮車,到高雄市新娘家迎娶時,新娘卻穿著家居服、牛仔褲,向新郎父母表示「不嫁了」。

媒人勸解無效,找來員警到場苦勸新娘上車也沒轍,折騰近兩個小時,徐眼看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喜宴總不能女主角缺席,臨時商請一位女性友人「代打」充當新娘,婚宴如期完成。

有趣的是,徐與代打新娘事後意外譜出戀情,成為正式夫妻並生子。徐姓男子最終雖如願成家,但對卓女悔婚仍耿耿於懷,打官司要求退還婚紗攝影、喜宴費,另應賠償精神損失一百萬元。

卓女出庭表示,婚禮前幾天,雙方為細故爭吵,徐竟揚言「妳要想清楚再決定是否嫁給我」,她想了一個晚上決定不嫁,且徐既已結婚生子,可見他精神並未受創,沒有理由請求精神賠償。

一審高雄地院認為,徐要新娘「考慮清楚要不要嫁」,確實傷了卓女的心,另審酌女方也有支付一些婚禮費用,酌減賠償金額為九萬元,精神求償部分駁回。

徐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徐要新娘考慮清楚,應是「善意」提醒;結婚當天新娘不見了,的確會讓徐難看,判決精神賠償八萬元,另加婚紗攝影、禮車租車等,合計應賠廿五萬元定讞。 

兒戲 男以死逼婚判無效

婚前協議不同居「人頭新娘」完婚即提告

2008 1017

【郭芷余╱高雄報導】女子劉怡君和男友蘇志強交往五年後,原預定在今年三月結婚,但劉女突然以蘇有債務、個性不合為由,不想結婚,但蘇揚言若無法結婚就要自殺,劉女於是要對方簽下協議,約定婚後立即分居,也不必履行同居義務。法官審理後,昨天判決兩人的兒戲婚姻無效。

匪夷所思

兩人結婚後劉女馬上離家,並拿著協議書告進高雄地方法院,確認兩人婚姻關係無效。即使獲判勝訴,劉怡君(三十歲)昨天仍未解釋既不願結婚,為何又舉行婚禮,只低調表示:「有些人適合當情侶,不適合結婚,他就是不適合結婚的人。但已經提親三次了,我不得不上網搜尋解決方法。」 

法官:雙方清楚協議

劉女向法官表示,男友蘇志強(三十三歲)明知她不想結婚,只因蘇家家長逼婚,就要求她配合當「人頭新娘」,她原本不願意假結婚,但蘇揚言若無法順利結婚就要自殺,兩人才於今年三月二十六日簽訂假結婚的協議書,十天後舉行婚禮。
這份令人匪夷所思的協議書,內容包括兩人於婚姻儀式結束後就分居,男方不得要求女方履行夫妻義務,是男方要求女方進行無意願的結婚宴客行為,女方有隨時訴請婚姻無效的權利等。
法官審理此案時,劉母曾到法庭作證表示,三月初時,蘇幾乎天天到家裡商討結婚事宜,但女兒因與蘇個性不合,加上蘇又在外負債四十萬元,根本不想結婚,蘇志強也很清楚協議內容。
法官審理後認為,蘇在電子公司從事採購工作,應該十分清楚假結婚的協議內容,而且兩人根本不是真的打算結婚,即使有宴客也沒有意義,因此判決劉女勝訴,兩人的婚姻無效。 

「喜貼發了她才不結」

蘇志強昨喊冤:「喜帖都發出去了,她才跟我說不結婚,若不簽婚前協議書她就要逃婚,我沒看就簽了,沒想到是假結婚的協議書!」蘇說:「這場婚事受傷、損失的都是我,我認賠,不會上訴了。」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056189/IssueID/20081017

2.非屬禁婚親

表兄妹婚姻無效 離婚協議金照付

東森新聞 – 201224 上午10:52

新北市李先生20年前和親表妹結婚,但是婚姻不順,後來又愛上王姓婦人,表妹要求千萬離婚金,王姓婦人出面借錢解決,但事後發現對方是表兄妹,依民法規定婚姻無效,打官司想要回錢,不過三方有簽下離婚協議書,與婚姻有無效力沒關係,判王姓婦人敗訴。

李先生看著手中這張荒唐簽下的結婚證書,上頭新娘的名字是他兩個孩子的媽,也是他的親表妹。原來李先生的母親和前妻的父親是兄妹,他和前妻就是四等親的表兄妹,當初不顧家人反對登記結婚,20年的婚姻,後來感情變淡,表妹要李先生給她1300萬才肯離婚,李先生找了好朋友王小姐幫忙出了離婚條件金,才換到了這份離婚協議書,王小姐先付了800萬現金,外加兩張各250萬支票,雙方還簽下保密條款。

不過兩個好朋友去年結婚,成了夫妻,李先生想替老婆討回付出的1300萬,因為他和前妻的婚姻關係,根本不成立,但是一、二審法官都不認同合約無效,前妻說這1300萬是贍養費和和解金,但是李先生說根本只是條件交換而已。來到前妻的家,沒有人回應,王小姐打算再上訴,究竟這份三方簽下的協議書有沒有作用,恐怕還有討論的空間。

出處:http://0rz.tw/fQRRq

3. 未成年人結婚:法定年齡與法定代理人同意

顏清標娶媳》16歲么兒 追上校花

【記者楊昌林、張明慧、余炎昆、金武鳳/連線報導】【2005/10/14 聯合報】
立委顏清標十六歲么兒顏嘉儀,廿二日將與同班同學蘇毓涵訂婚,顏嘉儀長期送花、站崗三年才追上「校花」蘇毓涵,他昨天深情地說:「很想快點結婚,把她定下來。」

友人透露,兩人已有愛的結晶。新娘蘇家是南投埔里鎮的望族,對小倆口先有後婚一度不悅,顏清標放下身段多次拜訪才促成婚事。不過兩人就讀的東海大學附設中學一年級導師林麗卿否認兩人先上車,表示昨天才知兩人要結婚。

顏清標談到此樁婚事笑得燦爛,他說:「媳婦很漂亮,我很滿意!」據友人轉述,他對兒子還沒讀完書就結婚毫不在意,還希望早點抱孫,興旺家族。他曾向友人打趣說,希望能創下全台最年輕「五代同堂」家族的紀錄。顏清標的父親仍健在,目前顏家是四代同堂。 準新人的同學表示,顏嘉儀讀國中就注意功課好、面貌清秀的蘇毓涵,兩人當時為隔壁班同學。

頗有乃父之風的顏嘉儀,曾因追求的女朋友多而花名在外;但看到蘇毓涵後,從此心有所屬,眼中只有蘇毓涵,送花、傳紙條、溫馨接送,終於感動對方。

顏嘉儀昨天還在忙著陪準未婚妻選婚紗等事宜,接到記者電話忙不迭澄清說:「我沒有很花心啦!我從頭到尾只愛她一個!」他還希望趕快把結婚的事定下來,語氣充滿喜悅。

顏清標非常重視這門婚事,特別邀請立法院長王金平到女方家下聘,百忙中還親自挑選中西式喜餅樣式,深信「六六大順」這句話,喜餅選了六種口味,各訂中西式六百六十盒分送親友。

顏清標對這樁婚事滿心喜悅,對親友詢問原本有問必答,但他父親則對孫兒婚事曝光不悅,昨天為此責罵顏清標,表示這種事情要顧慮親家的感受,必須要低調。
蘇毓涵的父親蘇碧源說,他對這門婚事很滿意,這是他第一次為女兒辦婚事。他對準女婿顏嘉儀印象是很乖、有禮貌,小倆口既然有意思,大人當然要成全這件好事。

據了解,蘇家在九二一大地震後從定居的澳洲返國,蘇碧源經營一家瓦斯分裝場,平日熱心公益,為埔里義消分隊長。 

4.非重婚或同時與兩人結婚

抓猴新法寶 臉書意外揭露美國男子重婚 元配氣瘋報警

NOWnews – 2012310 下午5:31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現今最夯的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讓不少人在網路上與失散多年的好友相遇,重拾美好友誼。但美國日前有位妻子卻因為臉書,意外發現先生在外偷吃還另組家庭,令她大動肝火,憤而通知有關當局。

現居美國西雅圖的男子歐尼爾(Alan O'Neill),在2009年時與太太分居但至今仍未辦理離婚。兩人分居後歐尼爾申請改名,並偷偷與另外一名女性結婚,另組新家庭。

但紙終究包不住火,歐尼爾的元配某日使用臉書時,在「你可能認識的人」功能中,意外發現先生歐尼爾的新太太,以及他們和婚禮蛋糕的合照,令她十分氣憤。歐尼爾得知後曾要求元配不要揭露事實,但她還是決定通知有關當局。

根據華盛頓州的《新聞論壇報》(The News Tribune)的報導,歐尼爾已遭重婚罪起訴,將於本月22日出庭應訊

出處:http://0rz.tw/aujLZ

三、婚姻的效力

(一)普通效力

1.冠姓:

結婚冠姓約定書--範例檔案下載網址: http://www.newluchu.gov.tw/cht/download/EX9705017.pdf

2.舊法時期,原則以夫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à 違憲!!!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452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出處: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52

3.同居義務

夫妻同居義務 不強制行房

蘋果日報 2009 1001

律師講法

《民法》規定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也就是夫妻婚後要住在一起。律師洪幼珍說,若夫妻不同住又無正當理由,一方可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目的有兩個,一是藉法院判決讓對方回家、雙方復合;一是若判決勝訴對方仍不回家,再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不堪同居虐待可訴離

至於所謂「同居義務」有無包含性生活?洪幼珍說:「法律只規定夫妻要同居一室,有沒有夫妻之實(性關係),不是法律可強制規定。」不過也有丈夫勝訴後,妻子回家後仍冷漠以對,甚至趕丈夫去睡沙發並拒絕行房,丈夫最後以不堪同居虐待訴離,法院判准。也曾發生丈夫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但其實妻子受夫家虐待,或丈夫要求大小老婆同住,導致妻子離家,甚至夫妻早有分居約定等,這時法院會認定妻子離家理由正當,判丈夫敗訴。

洪幼珍表示,社會觀念漸開放,法院判離也採較寬鬆的認定,夫妻一方若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通常是希望復合,若想離婚會直接訴離,常見法定離婚理由有: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通姦等,通常也會附帶提出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記者郭芷余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983097/IssueID/20091001

(二)財產上效力 Q:男方向女方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錯了嗎?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不利賈靜雯

201062 18:52  文/趙靖宇 

賈靜雯爭女官司還未了,離婚官司又打了起來,女兒的爸孫志浩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賈靜雯給他二千六百萬,影劇圈的朋友們紛紛出來嗆男方:「從沒聽過男的跟女的要錢!」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個名詞曾被大幅報導過,如果大家還有記憶,是在2003年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猝世時,所有資產合計高達160億元,溫夫人就是採用了民法裡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主張遺產一半應分配給她,剩下一半才課稅,此個案可說轟動一時。 

從溫世仁到賈靜雯,讓我有點感慨,男生女生愛的死法活來,決定結合在一起,共組家庭,當牧師宣讀結婚誓言,兩人不論生老病死,不離不棄,永遠守護對方時,有誰想到兩人的資產要分什麼彼此

我來幫各姐妹們研究一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幾個重點,我們的民法規定如果結婚時沒有約定財產處理方式(可以去法院辦手續,約定為夫妻財產共有制或是分開制),兩人的財產依法為法定財產制。 

只有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才可以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夫妻離婚、一方死亡等狀況,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要平均分配。 

我也有朋友好幾年前離婚,老公鬧外遇又家暴,只求早點拿到離婚證書,房子車子都不要,男方只給了一百萬,她補了差額,訂了一部賓士作離婚紀念。 

原本想賈靜雯的前夫或是名人的離婚官司早點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拿出來吵,說不定我的朋友可以打官司分到一半房產。 

可是各位大老婆們要注意,我發現「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重點之一是要扣除負債之後才能分配,如果男方的房子還在付貸款,或是外面還有其他借款,財產扣除債務雖有剩,就算分到一點剩餘財產,可是老公的債權人有權利跑來跟妳要錢,這樣還是別分的好。 

妳一定覺得很不甘心,當年大家一同努力經營家庭,如今老公變心不要妳,想要分一點財產還不見得分的到,尤其一般養家活口的都是老公,很多老婆在家相夫教子,根本搞不清楚老公的財務狀況。 

還有更糟的,財產是無償取得,例如父母贈與或是繼承,是不包含在剩餘財產的範圍之中,賈靜雯的問題來了,孫志浩來這一招要跟賈分剩餘財產應是有備而來。 

照蘋果日報的分析,孫家各地都有房產,包括當時賈靜雯住的新房,但這些房產若是孫志浩父母所有,或是孫的父母買給他,貸款也是由父母支付,房產屬於無償取得,那麼孫志浩的房產可不必拿來分配。 

孫自稱在自家集團上班,月薪僅三萬多,一年收入只有四十萬,報紙寫賈靜雯在台灣、上海名下有房子,婚後依舊拍戲賺錢,資產估算上億,孫志浩「理所當然」向收入較多的賈靜雯要求執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妳可能跟賈靜雯一樣「好命」嫁入豪門,或者仍在幻想嫁入豪門,賈靜雯的故事告訴我們,有錢人真的想的跟我們不一樣! 

我不是法律人,看到民法說明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財產增加是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的權利,但這些法律條文似乎無法保障為家庭任勞任怨付出青春的婦女同胞。 

賈靜雯,我不知道法律能保障妳什麼?妳說的真好,婚姻及家庭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孩子更不是父母的財產,同樣身為孩子的母親,我衷心期待妳早日得到「母親的公道」!

出處: http://www.nownews.com/2010/06/02/91-2610472.htm#ixzz1podpmpKR

四、扶養義務

1.扶養義務之立法政策思考

不養父母被扣薪水? 賴士葆:將子女扶養義務法律化

201195 16:13 記者林思慧/台北報導

政府101年社福預算占總預算21%,國民黨立委賴士葆今(5)日表示,社福100億支出增加都是針對孩童照顧,只有2億是給老年人,老年人這塊長期被政府忽略,他說,已提案「子女奉養父母法草案」,草案已交付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審查,未來若通過後,子女不扶養父母,將按比例扣薪水。

賴士葆說,他在第一線服務選民時發現,越來越多的子女拋棄父母,而政府長期忽略老年人福利這塊,增加社福100億的支出通常都是對小孩子,只有2億是用來照顧老年人,因此他才提案,立法規範子女奉養父母。

賴士葆指出,民法本來就有訂扶養義務,可是相關內容不如這草案完整,目前已在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中,但父母刻意拋棄子女不適用此法。

賴士葆舉例,有位780歲的老父親被子女恐嚇,如果要娶陸配就不養他,結果老父親執意要娶,就被子女掃地出門,因為親生子女有房子,所以也不能列低收入戶,生活造成困難。

賴士葆說,此草案參考新加坡「雙親扶養法」,將民法扶養義務明文化,規定子女有義務扶養父母,若不扶養父母,便由政府按照比例扣薪水,比例還可再討論。

出處: http://www.nownews.com/2011/09/05/91-2740393.htm#ixzz1poexHsZi

2.扶養義務的減輕或免除事由 à扶養義務規定之重大變革!天下有「不是」的父母

遺棄罪不再是施暴者的武器--民刑法扶養義務修法 三讀通過

更新日期:2010/1/11 下午 03:59:21 研發部 99/1/7 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今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民法》親屬篇及《刑法》遺棄罪部分條文,增列家暴或家內性侵受害者扶養責任之排除條款,確認父母子女間為「相對義務」,打破「天下無不是父母」的傳統。

       主要提案團體勵馨基金會表示,未來要落實本次修法精神,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完成相關專業訓練,並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未來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國家負起照顧責任。

       勵馨基金會於去年陸續接到多年前服務的家暴、家內性侵個案求助,而邀集法扶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孫大千國會辦公室參與民刑法修法工作;並積極遊說立法院及行政院盡速完成修正案三讀。修法過程中,勵馨接到許多家暴的子女來電關心修法進度,然而也聽到一些社會反彈的言論,不外乎重申“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擔心造成“不肖子效應”。如此的意見更顯見社會無視於受暴者自幼身心受創,強諸其遵守孝道的壓力。數千年孝道的傳統,成為受暴子女終身揮不去的受創夢靨。

       想當年這些父母嚴重違背法律賦予其應善盡保護未成年子女教養保護之責,反加諸傷害於其子女,何以要求子女長大後需盡扶養之義務?修法團體很高興本次修法通過,確認父母子女間應為「相對義務」,亦即父母應善盡義務、再享權利;子女先享權利、再盡義務。法扶基金會士林分會陳芬芬律師指出,曾有被生父遺棄的小孩前來諮詢,是否可以透過從母姓、完全脫離與生父的關係?陳芬芬律師當時並無法給予肯定答案,但從修正案通過後,陳律師終於可以告訴這位小孩不用再負擔照顧拋家棄子的生父。

       本次修法主要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一,增設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之排除條款;若受扶養義務者曾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另外,配合通過《刑法》第294條之一,免除受扶養義務者之被追究遺棄罪之刑事責任。

       未來受暴子女成年後若遭施暴者提告遺棄罪,則可向法院舉證,要求減輕或免除其撫養義務;若需免除其扶養義務則須符合情節重大之構成要件。其中,對家內性侵受害人而言,該不法侵害恐係一輩子無法彌補之創傷,故應視加害人不法侵害情節,希望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具備專業性侵案件之專業知能,了解性侵案件的特殊性,免除受害人對扶養權利人應負之扶養義務,較符公允。

       修法團體了解曾為加害人的父母年老時的照顧需求與基本福利權,然曾受家暴或家內性侵子女的內在創傷復原不易,對於施暴者難以擔負起扶養之責。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地方政府應依據現行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款規定,應不把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子女列入家庭計算人口範圍,使無人扶養的老人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政府扮演照顧的角色。

       因此,勵馨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老人福利聯盟、孫大千國會辦公室提出下列三項訴求:

       一、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前,應接受相關專業訓練,了解家暴及性侵案件之特殊性。
       二、 法官審理相關案件時,應完全免除家內性侵受害者之扶養責任。
       三、 被排除無力自我照顧者,應由地方政府用運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8款,使老人取得低收入戶資格,由國家照顧其基本生活,以落實「老有所終」之基本福利權。

出處:http://www.goh.org.tw/news/main.asp?ym=201001&id=ac10011101

中風父早年酗酒賭博 法官淮兒免扶養義務

2012031109:11 蘋果即時  

《聯合報》報導,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40)的父親去年初中風,社會局安置他在護理之家,發現蔡男對其父不聞不問,依遺棄罪函送法辦。

檢方認為,蔡父10多年前離家後就音訊全無,未盡人父之責;法官認為,依民法規定,扶養義務是「相對義務」非「絕對義務」,蔡男未構成遺棄,不起訴。

檢方調查,蔡男因父親早年酗酒、賭博且不歸,母親在他4歲時離家出走,未曾回家探視兄妹,他和妹妹靠親友接濟長大。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20311/113923/

 五、父母子女之婚生推定

5子爭產驗DNA 驚爆同為母婚外情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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