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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利能力-- Q:狗狗可以當權利主體嗎?

好命狗過世!  遺產全部捐做慈善

    美國有個女大亨,她在四年前去世的時候,留給她心愛的小狗,台幣三億多的遺產,不過這隻超好命的小狗,去年底也去世了,據說,這筆遺產將會捐給慈善機構,女大亨的子孫,還是一毛錢都拿不到。

    來看這頭號稱世界上最有錢的小狗麻煩,牠的女主人是美國著名的房地產大亨荷姆莉斯、外號叫做刻薄女王,四年前她去世的時候,身價據說超過兩千億台幣,不過超過九成都捐給了一個匿名的動物保護機構,兒孫只拿到一些零頭,整個家族受益最多的,竟然是這隻愛犬麻煩,拿到了三億多台幣,但是後來被法官大刀一砍,實際上只拿到兩成,也就是六千萬台幣左右,不過就算只有六千萬,對一隻馬爾濟斯小狗來說也是多到根本花不完。

    美國的八卦媒體一直到去年三月,對這頭千萬富豪都還有追蹤報導,但從那以後麻煩就不再公開露臉。更玄的是,麻煩去年底去世火化的消息,竟然拖到現在才公佈,有八卦消息說,問題就出在女大亨的子孫,足足耗了半年你爭我奪,最後卻還是搶不到半毛錢,麻煩的遺產,還是全部都捐給了流浪狗之家。

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106/201106100754335.html

二、行為能力

1.限制行為能力人作成的法律行為

8歲時擔保無效 男甩千萬債

法官:童豈懂金融資料

2011 1202日【張欽、簡獻宗╱連線報導】婦人何紋櫻喪夫,與年幼兒子繼承丈夫雲林斗六房地後,十七年前向合庫抵押貸款一千八百萬元,並以八歲兒子何孟軒為連帶保證人,何母三年前起無力償還剩下的近千萬債務,台灣金聯公司買下該債權後轉向已成年的何男追債,但何男認為該保證契約對八歲兒童不利而興訟,台北地院日前判准該保證契約無效。全案還可上訴。

何孟軒(二十五歲)昨聯絡不上,律師陳居亮說:「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台灣金聯總經理趙榮芳則說:「公司收到判決書後,會立刻研究是否上訴。」 
十九年前,何紋櫻在丈夫死後與兒子何孟軒共同繼承雲林斗六的房地,兩年後何母提供該房地抵押,向合庫銀行簽約借貸一千八百萬元,八歲的何孟軒則是連帶保證人。但何母三年前起無力償還剩下的近千萬債務,合庫將債權賣給台灣金聯,台灣金聯轉向現已成年的何男追債。 

已經被扣薪數月

但何孟軒提告認為,當年他僅八歲,屬法律規定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根本對授信約定書、保證書等金融資料毫無所悉,卻要負連帶清償責任,對一個小孩而言極為不利,保證契約應屬無效。
台灣金聯則辯稱,當年土地抵押貸款,共有人須擔保才符合借款條件,何孟軒是土地共有人,當時雖僅八歲,但不能一概認定未成年人都不了解保證契約的意義,況且,何男成年後曾被扣薪償債數月也無異議,母親借款後對兒子的生活又有收益,該保證契約仍屬有效。 

雖簽約不須負責

但法官認為,何孟軒當年才八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保證契約時縱然獲母親允許或事後承認,仍與《民法》須「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牴觸,因此認定該契約無效。全案可上訴。何男暫時可甩近千萬債務。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拘束

《民法》規定,7-19歲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有效:生活所需的契約行為,如買早餐、買衣服、大學生租屋簽租約,或受贈行為,如收受親友贈送生日禮物等
無效:借款簽擔保契約,如貸款時由7-19歲未成年人當保人,因對未成年人不利益而無效
資料來源:律師廖芳萱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858275/IssueID/20111202/applesearch/

2.行為能力與成年人之監護

爭王月蘭監護權 事關查王永慶海外資產

【聯合報本報記者王茂臻】2012.03.08 02:38am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過世後,遺產之爭至今未落幕,其中王永慶元配王月蘭的監護權官司從去年開打至今,形成二房長子王文洋對抗三房。究竟二、三房為何對大房監護權如此重視?一位王家成員昨天說:「雙方對王永慶的海外資產認知落差極大」。

王永慶過世後,國內的遺產分配已告一段落,但對於王永慶的海外資產,二、三房之間的歧見甚大。王文洋在美國、香港展開法律戰,尋求王永慶海外資產的「真相」,而找真相的關鍵武器就是王月蘭。

王月蘭是王永慶元配,在法律上的位階,二、三房成員無法取代;王文洋因擁有王月蘭代理人身分,得以在全球展開尋找王永慶海外資產之戰。

去年王月蘭遠親黃浿綺突然提出王月蘭監護聲請,一度殺得王文洋措不及防,一旦王月蘭監護權落入旁人之手,王文洋尋找父親海外資產真相的法律戰就會立刻落下風,即便王文洋一方認為王月蘭「沒有失智、不需監護」,但仍被迫跟進打監護權官司。

一位王家成員認為,王永慶海外資產早就信託,「一切清清楚楚」,「不懂王文洋幹嘛在各地打官司?」但王文洋方面認為,二、三房之間的「互信是零」,「三房說王永慶海外資產是多少,誰信?」

王永慶在海外到底有多少資產,一般民眾霧裡看花,連王文洋自身恐怕也搞不清楚,所以才得透過法律途徑尋求真相,而王月蘭的監護權官司,可預見只是這一連串法律戰的開端。


出處: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947796.shtml#ixzz1pGwBTwHF 

3.在精神錯亂中作成的意思表示/買賣契約

躁鬱男4天狂訂12 法院判退款

東森新聞 – 2012118 下午2:11

台北一名罹患躁鬱症的曾姓男子,四年前發病時,在四天內狂買十二戶預售屋,加上車位總價超過6422萬元,妻子發現制止後,曾姓男子才覺悟打官司要求解約,而台北地院認定曾姓男子躁鬱症發作,導致購屋無效,判建商敗訴並退還訂金517萬元。

照片中的房間,採光良好,空間寬敞,10幾坪的房間內,附設小廚房、樓中樓的設計,使用空間大,樓下更有公共設施可以使用,而且地點就位在台北市內湖,4年前建商賣預售屋,吸引非常多人出手購買。而曾姓男子四年前,短短4天內狂買了12戶,加上車位總價超過6422萬元,當時預付訂金517萬元。

事後曾先生的太太發現老公瘋狂購屋行為,先請律師發函通知建設公司,表明曾先生罹患躁鬱症,主張合約無效要求退費,法官也認定,曾先生處於非理性瘋狂購屋,屬精神錯亂所為,判決買賣契約無效,建商也應退還訂金。曾先生患有躁鬱症,鄰居都知道,而法官判定曾姓男子勝訴,建商則是低調請律師發言,一切依照法院判決結果。 

出處:http://0rz.tw/ymeqg 

三、契約--贈與契約

1.一般原則:交付贈與物可,不可請求返還

房贈小三反悔 男提告敗訴

2012 0104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國籍女看護路寬(五十六歲)來台十七年,連嫁三名老榮民均守寡,三年前路女照顧男子賴天星(六十五歲)的罹癌妻,賴男背著妻子和路女偷腥,還瞞著家人給路女現金三百萬元,賴妻死後,賴還送路女房子、車子,但去年賴後悔認為路女態度變差,打官司想撤銷贈與,法官認為男女交往各取所需,判路女免還財產。

認定「各取所需」

賴男指路女取得財產後拒絕結婚,還逼他寫出與六名女子有曖昧關係的悔過書,揚言不乖乖聽話,就要割掉生殖器,嚇得他不敢和路女結婚了;路女則仍希望嫁給賴男一起生活。
法院調查,賴男與妻的看護發生不倫戀,陸續給錢、贈房,是各取所需的男女交往結果,況且賴男的贈屋契約,聲明無條件贈與,而悔過書是賴男自己寫下新舊情史,字體端正,鉅細靡遺,看不出是被逼寫下的,因此認定路女並未以結婚為餌詐騙,判決賴男敗訴。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35379/IssueID/20120104

2.得撤銷之原因:對特定人有侵害行為或不履行扶養義務

娶母姊妹淘 兒判還千萬屋

2012 0113

【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市36歲男子簡志瑋愛上47歲單親媽媽王惠琴,簡母原與王女是姊妹淘因此反對兩人交往,並罵王女是「老女人、不要臉」,王女控簡母公然侮辱後堅持與其子結婚,簡母氣到預立遺囑,要兒子另娶妻生子才可回家分產,還祭出防不孝條款,提告追討13年前送給兒子的千萬房屋獲勝訴。

公婆辱媳挨告

簡母昨無奈地說:「馬英九的姊姊馬以南罵謝長廷不要臉獲判無罪,我是婆婆罵媳婦不要臉,就被判有罪,司法不公。」簡志瑋與王惠琴昨不在家,不知其回應。
20101月,簡母發現原本被兒子叫阿姨的王女竟成了準媳婦,立即安排兒子相親,但兒子卻與王女越走越近,前年7月簡父為此與王女拉扯、簡母則大罵她「狗男女、老女人、不要臉」,簡志瑋憤而騎車撞父親,引發王女控告簡家夫婦公然侮辱,簡父則反控兒傷害。
前年底,兩人不顧家人反對登記結婚,簡家夫婦氣到預立遺囑,要求兒子另娶妻生子,否則休想分家產,並主張1998年登記在兒子名下的房屋是借名登記,因兒子不孝要討回來,台北地院去年判兒子須還屋,簡志瑋則堅持是贈與且自認並無不孝已上訴。
不僅如此,簡志瑋的胞兄去年12月斥他不孝,也反遭打傷還被扯掉一把頭髮,兄也控弟傷害,一家人為了一個女人互相提告。 

兒撞傷父判拘

官司結果日前陸續出爐,簡母遭依公然侮辱等罪判拘役80天、簡父30天,緩刑2年;簡志瑋撞父親及毆兄部分,昨則遭台北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至於簡母去年10月要求簡志瑋回家探望病父,搶走其機車鑰匙,遭控傷害及搶奪部分仍由檢方偵辦中。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56823/IssueID/20120113

女兒拿到房子就棄養 老母討屋勝訴

20120102

190歲王姓婦人,不滿女兒獲贈北市信基隆路房屋後,棄養她不顧,還叫她到上海給兒子養,憤而告上法院討回房屋。台北地院認為,王婦女兒不負養母義務,王婦有權撤銷贈與,今判王婦女兒要返還母親贈與的房屋。

王婦指控,3年前她因糖尿病情嚴重,健康變差,女兒表示願意照顧她,但要求將房屋過戶到她名下,顧及女兒未婚無業而同意,經4年逐步完成過戶後,女兒態度卻大轉變,不僅不煮飯還常罵她,甚至說:「我不要養妳,妳去上海給兒子養!」

王婦女兒則辯稱,是母親擔心遺產稅過高,才逐次移轉贈與,母親另有房屋租人有錢過生活。法官認為,王婦女兒有扶養母親義務卻不履行,判准王婦請求。

 

出處:http://tw.nextmedia.com/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102/10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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