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說明

今年的壬辰梅竹,對各位同學來說,是大學畢業前參加的最後一次梅竹賽,想必是意義非凡。然而,卻在賽事進行中爆出選手參賽資格爭議,進而由兩校共同召開的諮議會做出全面不記點的決議。由於事出突然,不僅讓熱情參與的同學們不明所以,對校隊選手們的參賽權益也造成重大影響,引起大家對梅竹賽規則的高度關注與討論,尤其是制訂單位、組成與權限,制訂程序與過程中的討論,還有當各別賽事中發生爭議時,到底應該如何解釋現有規則等事項。

其中最受關注的議題,莫過於:「清大大一不分系乙組(體育組)同學,在梅竹賽中究竟應該認定為一般生而可以參賽,還是認定為體育資優生而不具參賽資格」的問題(註一)。而此爭議的源頭,在於兩校諮議會其實曾於1006月辛卯年梅竹賽的第三次諮議會,就清大大一不分系同學之參賽資格作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修改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項第二條之內容,明訂「曾以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註冊者,視同體育(運動)績優生」。(註二)

關於本條規定應該如何解釋,清大代表主張認為應以梅竹實施辦法所載為準,其理由有認為應不受新增之梅竹實施辦法附錄之影響(以大專盃一般生為原則即可),亦有認為過去討論中雖有直接提及「清大大一不分系學生應視為體育資優生」一事,但討論逐字稿並非規定本身,並無拘束力,並且認為今年度諮議委員並未參與去年的討論,不清楚當初規範目的,因此法規的解讀應以現行規範文字為準。交大代表則認為,梅竹賽實施辦法的解釋,除了觀察規範文意,還必須參考立法之精神與目的,對於以往諮議會已達成共識的事項,現任諮議會也不應單方面推翻共識。(註三)

關於此一條文解讀的爭議,其實非常適合從法律解釋方法的角度來討論。像是,對於法律已經明文規定的事項,為什麼還需要解釋?法律可以作哪些不同的解釋?法律解釋是不是在玩弄文字遊戲?有興趣的同學可以參考以下說明:

二、法律解釋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1.法律的功能

現代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活動越來越頻繁、社會生活事實的態樣也越來越多,人們在群體生活中與他人互動時,難免因為各自擁有不同的價值觀與利益思考,而發生衝突。為了使社會能夠順利運行,不會因為衝突不斷發生與累積影響大家原有的生活,便需要一個所有人都同意且遵循的行為準則或遊戲規則,而這個規則就是法律。

只是法律既然是要規範所有的社會成員,基於憲法的民主法治精神,就應該要由人民選出的民意代表,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充分思考社會上各種相衝突的利益與價值,共同討論並互相讓步、做出取捨,最後制訂成最能保障多數人權益,或是最符合一般人公平正義觀念的法律。而且因為這些規定事由人民自己選出的民意代表所制訂,在制訂完成時,就因為是以民意作為基礎而取得正當性,一方面發生可以拘束全體社會成員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可能對違反法律所設定秩序的成員加以懲罰與制裁。

2.法律為什麼需要解釋

只是民意代表在制訂規範的過程中,所考量的是「一般情況下,怎麼規範才公平」,所以不能只顧及特定人或團體的利益,也必須考量這個規範會持續存在,不能將內容寫的太過具體詳細,否則若是把話說死了,這個規定很可能會因為社會變遷與科技進步,無法套用在各種千奇百怪的社會生活事實,使得規範的效力範圍大打折扣。換言之,法律規定本身其實無法真正保護大家的權益,只能在事後,套用在個案中,由司法機關來決定個案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受有損害,又應該如何補償他所受損害,才能真正發揮保護人民權益的功能。

(舉例來說,有人要打你的時候,你跟他說:「你要是打我就犯了刑法上的傷害罪,如果我受傷,還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跟你請求醫藥費」,他就不會打你了嗎?法律條文可不是符咒,他只能讓你在被打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他提起告訴,或依民法規定向他請求損害賠償。)

為了因應實際規範需求,立法者將常會使用比較抽象的文字或概念,來描述他所要規範的對象,如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是用來賦予執法機關一定的裁量空間,來因應不同的個案情況,如概括條款。因此,法律制訂之後,若要套用在個案中解決爭議,就需要經由「解釋」,來確定應該如何運用現有的規定解決本次爭議。

三、法律解釋之類型、使用的時機與順序

1.法律解釋的類型

法律的解釋究竟有哪些類型呢?以下簡單介紹幾種重要的解釋原則:

υ  文義解釋:在觀察與理解法律規定的內容時,一定要從文義出發,而且也不超越法條所使用文字的概念界線。因此,文義解釋也是以下各種是所有法律解釋方法的基礎。

υ  體系解釋:在解釋某一法條規定的內容時,可以參考整體法條的規範架構及各章節的順序安排,綜合考量他跟前後條文文義與價值判斷的關連性,並免作出前後矛盾的解釋。

υ  歷史解釋:參考法規制訂時的立法歷程,回顧討論過程中的紀錄資料,可以從不同版本的修正草案與議程記錄,或是與最終版本互相對照,以瞭解立法者想要達成的規範效果。

υ  立法目的解釋:每個規範的制訂,一定都有他想保護的利益、避免的爭議或或想促進的公益目的,而在解釋規定時,就不能不考慮這些規範意旨,完全不顧慮立法意旨的結果,很可能會使套用在個案時,發生使原本應受保護的意義或價值,反而無法受到保護的不公平結果。

υ  比較法解釋:雖然每個社會都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所必須處理的問題與採取的手段未必相同,而可能具有參考與研究的價值。某些外國法規定或許比我國現行法能有效解決目前遭遇的問題,故值得學習。但如果某個外國法所要處理的爭議,在我國並不存在或爭議不大,或是我國立法者認為彼此所要處理的問題,應該有更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方式,也未必要仿效他人的規定。

2.各種法律解釋的使用時機與順序

一般而言,文意解釋是所有規定在解釋、適用過程中都不可以違背的原則,其他的解釋方法沒有一定的優先順序,但為了追求在個案中能夠達成更公平的結果,通常會認為不能只偏重某一種方法,而必須考量各種解釋方法所得來的結果,分別可能造成哪些正面效益或不良的結果,彼此之間究竟是相互補充或是彼此衝突,經過通盤思考、加以利弊權衡之後,才能得出最後結論。如此雖然使得法律的解釋好像永遠沒有「一個」、「完全正確」的答案,但是卻最能配合各種不同情況的特性,提出較為合理的解決方案。

因此,就本次事件而言,梅竹賽實施辦法的解釋,在文意解釋之外,也應該綜合考量體系解釋(實施辦法的各別條文之間,要如何解釋,才不會使套用在同一情況可能造成相抵觸的結果?實施辦法跟實施細則之間又有什麼關係?)、歷史解釋(當初修訂實施辦法時所作成的各種記錄,對於日後的解釋有何影響?)、立法目的解釋(當初會特別在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項第二條新增附錄,是為了解決什麼爭議?跟兩校學務長在諮議會中提到清大大一不分系同學的資格有何關連?)、比較法解釋(大專盃規定與梅竹賽實施辦法的關係?梅竹賽實施辦法的解釋是否要以大專盃規定為準?)等不同解釋方法。

3.關於「歷史解釋」與「立法目的」解釋方法的正反意見

只是,上述各種法律解釋方法也不是完全沒有爭議,單純針對「歷史解釋」與「立法目的解釋」兩種,一般法律人也可能抱持正反兩種不同立場:

支持這兩種解釋方法的人認為,我們既然選出民意代表來為整體社會制訂規則,立法者規範中表達的規範意旨,當然能呈現的多元社會中所希望保障的各種聲音與利益,在解釋法律時,當然應該列入考慮。

相對的,也有人持否定看法,不完全贊同「歷史解釋」與「立法目的解釋」兩種方法。法律一旦制訂完成,不能一直受原先立法者意思的拘束,因為民意代表會改選,選舉制度本來就是要讓民眾可以藉由產生新的民意,來取代不合時宜的舊民意;此外,社會生活情況也會進步、改變,立法當時可能無法遇見到現在社會生活變得如此複雜,如果立法者當初沒想到就不予處理的話,便會大幅限制法律的功能,所以法律的解釋本來就應該與時俱進,不能只聽當時立法者怎麼說。

上述正反意見各有其合理之處,則我們到底該不該使用「歷史解釋」與「立法目的」這兩種解釋方法呢?其實,就如同前面所講的,解釋法律的時候,不能只偏重期中一兩種解釋方法,而必須綜合考量各種解釋方法帶來的利與弊,因此,並不會單純因為某一種解釋方法有部分缺點就完全不採用。

四、小結:關於本次事件,你怎麼說?

所以,在看完法律人對於現有的規範可能有哪些解釋的方法與使用方式後,各位同學可以試著將上述思考,套用在本次梅竹賽選手資格認定爭議上,回應本文以提出你自己的看法。

(注意:請試著跳脫自己是交大學生的立場,思考哪一種解釋方式最適合用來解決本次爭議,並且理性發言,請勿使用情緒性或謾罵之字眼)。

五、延伸思考

1.兩校諮議會的定位究竟為何?身兼兩種角色,一方面作為規則制訂機關,應通盤考量一般情況,另一方面又是個案的裁決者,是否適當?會不會因為個案面臨的情況,所為決定將直接影響結果,就欠缺個案裁決者應具備的客觀中立性,而扭曲對規範應有的合理解釋?

2.實施辦法附錄/備忘錄的有何效力?在解釋實施辦法本身時,應該納入考量?還是可以完全忽略?

 

附註:

註一:有關清大大一不分系的說明,可參考由國立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系發行的電子報--喀報,「2012壬辰梅竹專刊」,大一不分系 爭議始末報導之介紹。連結:http://castnet.nctu.edu.tw/meichu2012/article.php?id=4917&from_type=issue&from_id=243

註二:關於梅竹賽實施辦法及其附錄之完整內容,可參考:梅竹賽實施辦法http://www.nthu.edu.tw/intro/aboutnthu12-4.php ;梅竹賽實施辦法附錄http://www.nthu.edu.tw/intro/aboutnthu12-5.php

註三:此處對兩校代表觀點之整理,係參考交大諮議會於37日,於交大BBSNCTU版發佈之聲明稿,<壬辰梅竹諮議會交大聲明稿>,詳細內容請參見:http://news.thomasy.tw/article/tw.bbs.campus.nthu/684438#!article/tw.bbs.campus.nthu/68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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