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的課程我們有提到夫妻財產制,其中的法定財產制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PPT中也以公式說明不同夫妻財產制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各自的計算方式。不過助教將法條文字轉化成算式的過程中,出了點差錯,導致算出來的結果會比原本夫妻兩人的婚前婚後財產加起來都還要多orz。不過許多同學相當細心,下課後特地跑來與助教討論,非常感謝這些同學~

 

以下,我們再重新為各位解釋法定財產制中,當夫妻離婚或改採其他夫妻財產制時,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要如何計算。大致來說,可以分成民法1030條之一的思考方式,以及簡化後的方法兩種。

 

方法一:民法1030條之一

 

1.依民法第1017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而要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後的結果,依1030條之一規定,要計算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並且平均分配給雙方。換句話說,所謂的剩餘,是指各自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後所負債務,還剩下來的財產,負債不列入計算;所謂的差額,是指剩餘財產比較多的一方,減掉比較少的那一方所得的數額。而此差額分配,便是將此差額平均分配給夫妻兩人,亦即使的兩人的婚後財產,從原本一個多一個少,變成齊頭式的平等這樣。

 

2.所以如果按照原先上課講義的假設,夫的婚前財產是a,扣除債務後的婚後財產是A,妻的婚前財產是b,扣除債務後的婚後財產是B。則在A>B的情況下,兩人剩餘財產的差額會是(A-B),則將差額除二平均分配給兩人之後,對於原本婚後財產比較多的夫,他的財產會是婚前財產加婚後財產再減掉差額的一半,也就是(a+A)-[(A-B)÷2],對於婚後財產比較少的妻,財產的內容會是婚前財產加婚後財產再加上差額的一半,也就是(b+B) +[(A-B)÷2]。

 

 

 

方法二:簡化版算式

 

1.正如同前面提到的,法定財產制之所以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設計,就是為了保障對於婚姻家庭有重要貢獻,但未必有實質經濟收入的一方,也可以受到應有的財產保障,所以透過法律規定,讓婚後受入不如另一半的配偶,可以行使此差額分配請求權,使兩人的婚後財產變成齊頭式平等。因此,轉換成算式的話,也就是把兩人的婚後財產彼此相加,直接除以二,就會等於法條所說的,算出差額之後再分配給兩人的結果,最後只要再把彼此的婚前財產加上去就可以了。

 

2.所以,套用前面的假設,兩人婚後財產相加除以二是[(A+B)÷2],夫的財產是a+[(A+B)÷2],妻的財產是b+[(A+B)÷2]。

 

 

 

最後,再用講義裡的實例題來演練一下:甲男與乙女結婚15年後離婚,婚前甲有30萬,乙有20萬,於婚姻存續期間,扣除債務後,甲有財產500萬元,乙則有財產850萬元,如果甲乙間是法定財產制的話:

 

用方法一計算: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是850萬減500萬為350萬,均分後是175萬,故

 

甲的財產是:30(婚前)+500(婚後)+175(平分之差額)=705萬

 

乙的財產是:20(婚前)+850(婚後)-175(平分之差額)=695萬

 

用方法二計算:兩人婚後財產總和的一半是(850+500)÷2=675萬,故

 

甲的財產是:30(婚前)+675=705萬

 

乙的財產是:20(婚前)+675=695萬

 

大家也可以自行參照法條,想一想轉換成算式之後為什麼會是這個樣子囉~(助教這次應該沒弄錯了吧XD)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愛情的法律學分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